( k1 b6 k+ o+ E. ^' A' a |公仔箱論壇大憲章內容出人意料地寬廣,包羅像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宗教自由以及官員操守等不同範疇。第39條是其最著名的條文,列明除非「經其同儕之合法審判,或按當地法律」,沒有自由人(free man)可以被拘捕、囚禁、沒收財產、奴役、放逐或予以其他起訴。第20條更呼應公平審訊的現代概念,列明「除非經具聲望人士宣誓」,否則刑事制裁不會實施。執法官員——例如法官、警察和郡長(郡法官)按規定須熟悉當地法律,並要「注重維繫」,這承認了司法系統必須由合資格的人掌控。 + @8 O4 Q0 N) f% S9 _/ W, L% `% w9 R0 H. L+ v+ N6 z7 h7 p
大憲章深刻影響全世界" ~6 Y- G) F w- ?- d% G
) j1 J* ~% }$ F+ T5 F/ Z u0 Y+ j& r5 Q5.39.217.77:8898雖然部分人聲稱視大憲章為許多現代權利的來源,包括疑犯事先知悉所面對控罪的權利、審訊時享有「權利平等」(equality of arms)甚至是擁有法律代表,但是這有點扯得太遠。不過,我們可以說,大憲章確認疑犯應該得到更公平的對待,就刑事法而言,過去數百年許多概念皆源於此。 . G! {- Z' t' ]& g* q/ Mtvb now,tvbnow,bttvb; |* b+ n: \& A- @( O
數百年以來,大憲章在全世界發揮巨大的影響力。例如在英格蘭,查理一世的反對者在1640年代依靠大憲章譴責君主的專橫手段,時任首席 法官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宣布「大憲章就是這樣的人,他沒有至高無上的權力」(Magna Charta is such a fellow that he will have no sovereign)。在美國,一眾開國元勳在18世紀末撰寫《獨立宣言》和《人權法案》時,亦受大憲章啟發。《世界人權宣言》1946年起草時,出任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主席的愛蓮娜‧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編按:二戰時美國總統小羅斯福遺孀),形容宣言是「全人類的大憲章」。4 J3 Z: l4 g; V" Z8 F( J
6 S4 b0 {3 }$ V5.39.217.77:8898法律是發現的,不是制定的: y7 p* ~6 R7 F% ^4 q+ z6 M.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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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時代的英國人並沒有對於法治憲政的任何理論認識,他們憑借的只是融合了1066年的「諾曼征服」建立的封建制和之前的古老英格蘭「王在法下」傳統的歷史習俗和法律慣例,自由憲政法理學的建立是後來的事,其中兩位著名法學家布萊克頓和寇克的貢獻特別巨大。3 }. o" g8 Y- V2 r" \2 z' l*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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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萊克頓(Bracton,1216—1268)被讚譽為「第一個使法律成為科學的人」,他最著名的名言是「國王不受制於人但受制於上帝和法律」;他認為不是國王創造法律,是法律創造國王;國王有一個上 級,那就是上帝;另外還有一個上級,那就是法律;貴族們是國王的友伴,如果國王沒有馬勒(馬嚼子)即法律,他們就應該給他戴上一個。5.39.217.77:8898/ l4 S& ^% V- P4 H
* k* k, K! o' s! W% Ctvb now,tvbnow,bttvb布萊克頓的另一個重要貢獻 是,他明確表述了英國普通法的核心命題—法律是發現的而不是創造的。用現代語可以這樣表達:法律如同自然規律,都是宇宙秩序的一部分,不可能由任何人制 定或創造;自然規律是繁雜多變的自然現象背後永恆的秩序法則,它是科學家們在科學研究的實踐當中一點點發現出來的;而法律則是紛紜複雜的社會現象背後永恆的正義法則,它是法官、律師、法學家等法律職業人在法律實踐當中不斷發現和完善的。這個自由憲政法理學原理至關緊要,偏離了這個正道,法治憲政就如無源之 水、無本之木,隨時可能扭曲傾頹;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它與我國思想界流行的「統治者制定法律」的專制主義法理學是截然對立的,而不論這「統治者」是一個人、一個黨或「人民大眾」。. c. \4 |! W5 o7 O k/ y
' X! a: e9 J3 v0 N: w N《大憲章》在英國800年漫長的憲政發展史上曾經幾度瀕危,到大法官寇克(E.Coke,1552—1634)的時代,英國法治憲政傳統和王權專制傾向的較量更是達到了生死攸關的程度。當時「王大還是法大?」的激烈爭論,實質上就是「專制還是法治?」兩條道路的選擇。英國憲政史上,1608年 寇克拒絕國王詹姆士一世干預審判的著名事件,對於確認「王在法下」和司法獨立原則做出了卓越貢獻。寇克告訴國王,「國王陛下,您不能親自判決任何案件,案件應當由法庭按照英國的法律習慣審理」。按照貴族禮儀,寇克恭維國王說,「上帝賦予陛下優秀的美德和傑出的天賦,這是事實」,「但是」—重點在這「但是」 後面—「陛下沒有學習過英國法律,……法律是一門經過長期研究和實踐才能掌握的技藝,只有經過長時間學習和具有實踐經驗的人,才可以行使司法審判權」。國王聞聽大怒,厲聲訓斥道:「如此說來,國王將被置於法律之下了?」寇克毫不退縮,回答說,「布萊克頓有名言,國王雖然高於所有人,但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I! N3 N8 N$ V9 i4 p)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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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著名事例給了我們幾個 重要的啟示:第一,司法獨立不是通過一紙法令一蹴而就的,是包括法律職業人在內的貴族們冒着極大風險,從企圖擴張專制權力的君主手中不斷鬥爭得來的,其間反反覆覆,經過一個漫長過程,一點一點形成眾所公認的習慣傳統,才得以確立的;第二,司法獨立需要建立在英國經驗主義哲學所強調的「實踐理性」(「技藝理 性」)的基礎之上,這種「實踐理性」或「技藝理性」一如寇克所言,是只有每個專門領域的專家(包括工匠),這些「經過長時間學習和具有實踐經驗的人」才可能掌握的;它特別注重專家意見和職業技能,強調「內行人說了算」,和法國啟蒙學派所理解的人人皆有的普遍、抽象理性,以及民粹派一切付諸公論、「外行領導 內行」的「民眾智慧」迥然有別。因此,司法不但不應當受掌權者干預,也不應當受當下、一時的民意干預。獨立司法所保障的人權是全體人民根本的、長遠的利益,而當下、一時的「民意」、「公眾輿論」往往既不代表全體人民也不符合這一根本和長遠利益。第三,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輿論監督和普通人民的司法參與,法律 專家難免內部勾結、整體腐敗,所以自由憲政和言論自由是互為因果的—自由憲政保障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捍衛自由憲政;同時,英美法系還有人民陪審員制度;但它並不是什麼「民意判案」,它是熟知自由憲政人權保障原理的普通人在法律專家指導下的司法參與,是被刻意隔絕於當下、一時輿論的普通人(外行)的「普遍抽 象理性」,和專家(內行)「實踐技藝理性」之間的平衡。 5 s! U! H( p. T5 _5 ^' I( X# ztvb now,tvbnow,bttvb+ b+ q3 Z' l) z N( {9 p
憲政非民主tvb now,tvbnow,bttvb( {, A Y1 { [: b) {/ v&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