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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王永平: 下任特首取信港人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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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5-6-10 10:10 AM
標題:
王永平: 下任特首取信港人三件事
王永平
: 下任特首取信港人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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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事求是,無論政改獲立法會通過與否,中央對誰做下任香港特首有百分百的決定權。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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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下任特首如何收拾殘局》
3.6.2015)表達兩個良好願望。其一是中央委任一個明白香港過往管治成功因素,擇善固執,甚至能精益求益的優才做特首。其二是中央調整對港政策,容許下任特首有像回歸初期的高度自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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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個避免香港管治繼續惡化,從而損害國家利益的因素互有關連。例如,中央對港政策從寬到嚴經過十年時間、三任特首才到今天的地步。要她改變思維同樣需要一個過程和眾多內外因素配合,其中一個是下任特首能否令香港不為中央添煩添亂。還有,即使下任特首能力超卓,他(或她)也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在積累 多年的重大經濟民生問題上做出成績。經過今屆特首上任前把承諾說得天花亂墜,上任三年後還說不夠時間,要多做五年的折騰,港人(特別是年輕人)對下任特首 不會有這樣長的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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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情況下,我認為下任特首的首要工作是在上任前承諾做幾件能取信於港人的事,而上任後盡快把事情辦妥。我建議的三件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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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實李國能報告的建議,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第3和第8條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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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現時的政治委任官員團隊及行政會議成員大換班,達至令市民眼前一亮的效果,並承諾恢復小錯認錯,大錯辭職的問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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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公積金對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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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逐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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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談建議做第一件事的背景。梁振英在競選特首時,承諾會落實李國能委員會就前特首曾蔭權涉嫌違規提出的一系列防止未來特首貪污的建議,其中包括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第3和第8條的規管內。他當時予港人的印象是為人廉潔奉公,嚴明守正。事實上,梁振英獲中央改變主意做成特首的主要原因是對手唐英年被揭發其大屋有僭建,而後者更在回應此事時,進退失據,令人質疑其誠信及處理危機的能力。諷刺的是,梁振英當選後便被揭發原來其大屋的僭建範圍更大。後來,他又被揭發上任後依然收取一筆5000萬元、沒有納稅和沒有申報的離職酬金。廉政公署應該還是在調查這宗指控,只是我們不知道廉署會否在梁特首任內完成調查並向市民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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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賄條例第3條訂明公職人員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則屬違法。第8條限制任何與公務機關有事務往來的人士,向有關人員提供利益而無合理辯解便屬違法。梁政府整整三年沒有提出把特首納入落實相關建議的修訂草案的理由是「政府需作通盤考慮」。什麼是通盤考慮,為什麼研究了三年還未能通盤,是普通市民不能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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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撐梁特首的人可以辯解,以往港督不受防賄條例規管,為何特首須自貶身份?問題是,回歸後的港人特首為什麼不可以做得比英國人更好,包括以身作則,不怕接受防賄條例的規管。再者,說句洩氣的話,前特首和前廉政專員涉嫌收受利益的指控,廉政公署尚未交代調查結果,而今屆特首收取離職酬金的調查,也未結案。政府一直拖延不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內,難免令人懷疑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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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今屆國家主席習近平全力反貪,聲稱不論職位有多高,無官可以免查。我不相信中央會下指示,不准梁特首落實李國能報告的建議,確保特首可以不受防賄條例規管。所以,假如今屆政府在任期完結前也不提出立法建議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內,這應該是天跌下來的黃金機會,讓下任特首做一件只有掌聲,沒有風險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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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談建議做的第二件事。記得當年特首選舉前,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提出當特首的條件,其中包括獲港人信任和有管治能力。然後他補上一句:不能完全靠特首一個人,要有個團隊。我於是就特首的團隊這個議題——連寫了三篇文章(見《特首的團隊》:
(一)
20.7.2011
、
(二)
3.8.2011
、
(三)
10.8.2011
)。簡言之,政府換屆,市民自然期望新特首會吸引賢能之士加入政府,帶來新景象。事實上,與坊間眾多評論意見不同,我一向認為,香港有很多人才,只是礙於政制缺陷或特首的個人性格和能力,他們不願意或不獲邀請加入政府。結果是特區政府的管治班子予人每況愈下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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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每屆特首也找到一些優秀的人才擔任政治官員,只是人數不多,例如上屆的黃仁龍、梁卓偉。在今屆政府團隊的新人中,高永文表現稱職(可惜缺 乏勇氣打破業界不容外地醫生來香港執業的壟斷情況),張炳良能力錯配(不做熟悉的教育卻去做沒有經驗的運輸工作),其餘陳茂波和吳克儉兩位局長的表現如何,讀者應該心裡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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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今屆行政會議成員。有人提早因事請辭,有人每次出言必犯眾憎,有人像是獨立時事評論員。他們對協助政府施政,避免特首逆民意獨斷獨行等,有何貢獻,毋須我多言。根據《基本法》,委任行會成員由特首全權決定,毋須知會中央,實情恐怕不是這樣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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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今屆政府團隊的整體民望和質素為起點,下任特首來個大換班,令市民眼前一亮,表面看來很容易做。但其實做成此事的關鍵需要得到中央的配合和支持。首先,在決定官員人選上,有實質委任權的中央必須確立能力和誠信為主的原則,除了個別敏感職位外,不單不設政治過關,更要盡量包容,用人唯才。第二、在決定行會成員人選上,特首要盡量容納中間甚至是溫和泛民人士,並委任他們擔任一些重要公營或諮詢組織的主席,藉此發揮多些平衡力量(今屆行會召集人林煥光在行會外一份公職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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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建議下任特首取消公積金對沖機制其實是小事一宗。今屆政府連這件小事也做不成,足以證明依靠建制商界才能勉強維持最低有效施政的特首的處境何等尷尬(卸任的公積金主席胡紅玉也忍不住批評政府遲遲不敢處理此事)。要取信於港人,下任特首必須顯示一點對工商界的官威。這個當年買商界怕的讓步已經實行了十多年,假如真的還有中小企不能即時適應,政府甚至可以分階段取消對沖機制或設立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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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任特首需要做的事很多。但從政者除了只要訂立長遠目標外,更要取得短期成績,取信於人。盡快做妥上述三件事,可以令下任特首有個好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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