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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法院判買房人 不用退回房產 穗老人賣祖屋 遭晚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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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5-6-4 10:20 PM
標題:
法院判買房人 不用退回房產 穗老人賣祖屋 遭晚輩起訴
本帖最後由 serrurier 於 2015-6-4 10:21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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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買房人 不用退回房產穗老人賣祖屋 遭晚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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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祖傳的老房子位於廣州荔灣區槳欄路,本來同屬於鄭家十房叔伯兄弟。後來,除了鄭某申以外,其他九房業主陸續離世,他們的後代分散在海內外。鄭某申數年前將房子賣給別人,但其他鄭家後代認為鄭某申沒有代理權,於是將他和買房人告上法庭。
最終廣州中院判決買房人不用退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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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棟老房子屬於鄭某申等共十房人所有,鄭某申佔有
7.5%
的產權。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這處房屋由房管站代管。後來,原業主十人中有九人陸續病故,只剩下鄭某申一人健在。
2004
年
1
月
3
日,鄭某申以業主代理人的名義,與林女士簽訂了買賣房屋的協議。雙方同意按照房子評估價
75
萬元成交,住戶們的搬遷、安置、補償工作和費用均由林女士承擔。
2006
年
12
月
16
日,鄭某麟等
25
人及鄭某申通過繼承取得此處房屋的房地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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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2
月
21
日,鄭某申以業主代理人的名義與林女士簽訂買賣合同,約定鄭某申將自有的上述房屋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售給林女士,房地產交易價格為
100
萬元。合同簽訂後,鄭某申將房屋交付林女士使用。
2007
年
2
月間,林女士代鄭某申等人支付了個人所得稅、土地出讓金等共
74
萬餘元。同年
2
月
15
日,林女士取得房屋的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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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之後,遠在上海、江蘇、廣西、澳洲的鄭某麟等
25
人向廣州荔灣區法院提交訴狀,要求撤銷鄭某申與林女士的購房合同。鄭某麟等人還提交了鄭某申的信函,擬證明林女士積極參與辦理訟爭房屋發還、清租等活動,其在買賣過程中是非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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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中,鄭某申也承認,他在辦理訟爭房屋買賣過戶過程中因為自己受騙,向房管部門提供了假的公證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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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
6
月
4
日報道,買房人林女士說,
2004
年
1
月,那套房屋的評估價為
73
萬元,自己並非賤價購買房屋。而且,她為買房支付了各項稅費,實際付出的費用達
190
萬元。此外,她取得房產後,由於老房子屬於危房,已經翻修改造,原房屋已經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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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灣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鄭某申在未取得訟爭房屋原業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偽造鄭某麟等
25
人的授權委託書,擅自將訟爭房屋出售給林女士,其行為違法。但鄭某麟等
25
人並沒有證據證明林女士與鄭某申惡意串通,也沒有證明林女士惡意取得訟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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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由於鄭某申與林女士於
2004
年已簽訂房屋買賣的協議書,協議約定房價
75
萬元符合當時的市場價格,且林女士在實際履行時是通過約
150
萬元的價格有償取得訟爭房屋,價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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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駁回了鄭某麟等
25
人的訴請。除了
5
名未應訴的原告,鄭某麟等其餘
20
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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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法院查明,
2004
年
1
月,由於十個原產權人大部分已過世,在得知房屋可能被發還後,尚健在的產權人和過世的產權人的直系親屬或繼承人分別出具了
11
份委託書,委託鄭某申代為辦理房屋的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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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後,廣東省檢察院又向廣東高院提起了抗訴,廣東高院裁定指令廣州中院再審。廣州中院再審後認為,林女士取得該房屋是善意的,再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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