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時事討論]
信報社評:辱警倘成罪 社會更撕裂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5-4-8 12:22 PM
標題:
信報社評:辱警倘成罪 社會更撕裂
信報社評:辱警倘成罪
社會更撕裂
/ r" J2 B- d0 l! n( t3 q2 e
5.39.217.77:8898% i6 G$ {0 X& {) ]2 V3 ~
經過去年史無前例的佔領運動之後,警民關係轉趨惡化無疑是有目共睹的事實,然而,本港有必要設立「辱警罪」嗎?受過
專業訓練的警務人員有必要受到新增法例的額外保護嗎?我們認為,為防市民侮辱警員而倡議設立此罪的呼聲,實在是庸人自擾,甚至乎適得其反,辱警罪一旦立
法,可以預見,警民關係
- m8 B9 n/ s6 S5.39.217.77:8898
必進一步惡化,本已矛盾日深的社會撕裂更形尖銳。
5 I: f) @1 D4 B1 k
- f9 e4 O* Z3 \# d公仔箱論壇
過去一段時間以來,有自詡正義的團體連續超過十次在全港不同地區擺街站,收集市民簽名,爭取訂立辱警
罪,最新的一次街站設於中環。幾乎毫無例外地,反對設立辱警罪的團體刻意打對台,雙方爭執不知凡幾,如此「人民鬥人民」的場面已然司空見慣,正正是社會撕
裂的寫照。支持設立辱警罪的團體表示,十萬個簽
名的目標達成之後,將交立法會促請提案立法,目前已收集到九萬個市民簽名。
公仔箱論壇2 N: {( A9 j2 J& }6 H0 F
: S* o" D$ l. D I. I }tvb now,tvbnow,bttvb
本來這種出於民間團體的呼聲沒有什麼大不了,畢竟香港人一直以來尊重言論自由,支持辱警罪也好,反對辱
警罪也好,只要口水花四濺沒有激化為拳腳交加的肢體衝突,普羅民眾通常一笑置之。可是這種呼聲似乎有升級的跡象,議員梁美芬不久前在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
發表了一番偉論,她認為,警員大多是年輕人,
中學畢業,受訓兩年,但身懷槍械等等武器,擔心他們遇到示威者挑釁會失控,後果可以很危險。梁議員由此論點延伸開來,認為警方應該想辦法防止有關情況發
生,例如考慮設立辱警罪。
% k5 C6 ?5 o; t
6 l+ R4 Q$ @" D/ [! i. m
我們不禁要問,中學畢業,受訓兩年,年輕的警員就經不起挑釁而失控了嗎?要是真的有警員失控,罪責在挑釁的一方,還是身懷槍械的一方?對於這種「學歷不高容易失控」的邏輯,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務人員恐怕才覺得是侮辱。
+ V& C8 s2 I/ X9 \2 k6 `
/ e c# z( w; u7 W6 ~
再說,怎樣界定辱警?即使故意挑釁出口傷人,什麼字眼才符合辱警的定義?這情況就好比立法會曾經有議員
講粗口,把部分官員挑釁到怒不可遏,有人嘗試設定規則禁止之,可是千變萬化的粗口及其諧音實在無法定義,結果是不了了之。既然立法會也無法禁絕粗口,辱警
罪看不出如何有效包羅所有可能性,總不成一句
髒話馬上拉人。
9 P. p( f3 u3 c5.39.217.77:8898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W h! c% D# z% ~' P
尤其令人憂慮的是,即使學富五車的立法會議員排除萬難,把變化多端的辱警語言和行為不厭其煩一一定義下
來,立法之後會不會出現警員誣告市民的濫權現象?相對而言比較清晰的襲警罪尚且有機會濫權,何況是界定上肯定意見分歧的辱警罪。不久前,有學生被控在佔領
期間襲警,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質疑涉案警員口
供不實,建議轉介投訴警察課調查。裁判官認為,襲警罪指控容易反駁難,警員改口供不盡不實,不是執法人員應有的操守。辱警罪假如立法,難免令人擔憂日後類
似案例或不絕如縷。
( ~' P y$ \$ U1 k# p
, @4 t5 F8 J m, f/ N
誠如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所言,留意到社會上有人討論設立辱警罪,但他指目前已有不同法例保障警員執法,包括阻差辦公和襲警等等,相信足以應付。以現時的社會氣氛觀之,完全沒有必要額外再添辱警罪來自尋煩惱。
" H3 P/ x- I; E; C- @4 ^
1 T9 @, x4 ?# l5 U# F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說到底,警員是否經不起挑釁而失控,與辱警罪是否設立,根本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民間團體和尊貴議員應該停止繼續誤導民眾。若然恐防警員容易失控,最合理的做法是加強其奉公執法的專業訓練,這才是改善警民關係的應有之義。
9 u! B) i' _+ v2 n% v
% c5 u: u/ g& z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7:8898/)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