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N+ u: G- o好了,既然法治是管治原則,那有什麼內容?這還不簡單?就是用法律去管治啦!慢著,有法律卻不一定是法治,可以變成法制(rule by law)。中國自秦代起已有法律,亦用法律去管治,卻不等如有法治。留意一下法治的現代定義,表明所有人、機構包括政府都要負法律責任。以往在王權時代,國王說的就是法律(king is law)。政府作為王權管治的機器,根本不用守法。因為國王可以隨意改變法律,政府就跟著執行。有什麼事要政府負責嗎?國王說一句,改一下就沒事了。反而是人民的生活日日受國王的法令限制,隨時受欺壓,根本沒有保障。但這情況怎樣可以改過來?如果都是國王說了算,哪有辦法叫國王受法律限制?所以關鍵是不可以說了算,而是法律要凌駕在王權和政府之上。因此才有「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講法。/ f/ B( k, P2 @- |" n%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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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高無上」又是易生誤解的概念,以為法律地位崇高不可侵犯,所以犯法者當然就不對,犯法就是違反法治。不過又錯了!法律至高無上其實是對秦始皇這種帝王講的。就是說皇帝或政府不可以把法律當成管治的工具。當法律成為管治的工具,即是有操縱個工具的人。這個操縱者,就是凌駕了法律。所以法律至高無上,不是在討論犯法守法的問題,是法律有沒有變成工具。「法律至高無上」是令沒有人可以操縱法。所以有能力違反「法律至高無上」者不是犯法者,而是把法律當成工具的當權者。法治自始就是反王權而生。十八世紀的美國人就已懂得法律就是國王(law is king),今日香港人仍然要慢慢學習。tvb now,tvbnow,bttvb0 E' d. m7 T; n
9 Z. t, V! n, s. ]$ ^& p. g8 z最後不得不提一下,在無政府共產主義的立場上,法治其實尚有許多可疑之處。但絕對不是認為人民應該服從最高權威,放棄法治。而是說法治因為預設了主權的至高無上,所以終究在現實上迴避不了國家機器對人的壓迫。大家不要以為無政府很虛無縹緲。之前廣場上的守望相助,有秩序的共同生活,正正就是一種沒有主權的空間。不過這話題很遠,要留待有機會再談了。作者: billzhang 時間: 2015-1-9 09:35 AM
" O( r7 d( u0 C8 W. }7 w法治的原則,不是用來規範公民,但法治的標準,也包括一時一地的法律是否有效執行。這一點,法理學家富勒(Lon Fuller)和拉茲(Joseph Raz)都各有論述;查「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網站,「法律有效執行」亦是衡量法治的指標之一。由此推論,假如公民的行為,導致法律不得有效執行,則公民的行為,就是破壞法治的近因。 + \4 T5 o* K" Ntvb now,tvbnow,bttvb E; f& N1 q5 l% o舉例說,公民集體抗稅,致令法庭在內的政府機關無法運作。在這樣的情況下,說抗稅之舉,破壞法治,不難理解。所以,公民可以違反法律,也能破壞法治,正因如此,區慶祥法官早前就強調:「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must include and embrace the notion that every resident and the government alike should obey and comply with the law.」5.39.217.77:8898, t/ i( I. i8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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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說,法律不論對錯,公民都有義務遵守,也不是說,公民抗命,必會摧毀法治。法律有良劣之分,窮兇極惡之法,公民固無遵守之理,而公民抗命,對法治的損害,亦有輕重之別,被捕不反抗,對法治的損害尤低。可是,以上種種,似乎都和「人民不是管治者,所以不能破壞法治」的命題有一段距離。$ J1 Y x% M; q7 L! E(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