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按終審法院在「周諾恆案」中的判決,就曾針對此控罪意涵作最新權威的解釋,即法院要先決定被告人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擾亂秩序」,繼而再要決定此等行為是否有意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3 P2 V3 j5 C. h, z. P. L* Z) P
(一)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5.39.217.77:8898/ y/ y+ D, p" d+ r+ D& a8 e由此可見,按有關法例中第一款的遊蕩罪要求,就先須證明有人是「有意圖犯可逮捕性罪行」,而「可逮捕性罪行」是指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即使按警方新聞稿中提及的「流動佔領」,最嚴重可證實的罪名,隨時也只是阻街,最高只可判監6個月。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C" i9 Z: F
(二)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三)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7:8898/) | Powered by Discuz!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