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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我在司法上打贏了金溥聰!/文﹕南方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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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4-7-21 07:54 AM
標題:
我在司法上打贏了金溥聰!/文﹕南方朔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4-7-21 07:55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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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長期以來,在台灣從事文學、文化和政治評論寫作,並不是新聞人物,但沒有料到,最近卻成了相當顯赫的新聞人物,這都是託了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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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福,他向台北地方法院控告本人侵害他的名譽,要求賠償。但經過逾半年
3
次開庭,最後在
7
月
9
日下午
4
時宣判,金溥聰敗訴。金溥聰是馬英九最大的親信,台灣媒體對當今體制都簡稱「馬金體制」或「金馬體制」,足見金溥聰的權勢熏天。被那麼大的官員提告,而他居然敗訴,當然成了一條不小的新聞。本人也就沾光,而成了新聞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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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說起這件司法訴訟,和香港《明報》也有直接的關係。因此對此案應將它略作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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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台灣的馬英九狠鬥立法院長王金平,媒體報道時都稱之「九月政爭」或「滅王大計」。當此案爆發後,我根據獨有的新聞來源,知道它的內
情。所以在
2013
年
9
月
16
日的香港《明報》上,發表了一篇〈馬鬥王是「殺人八百,自損三千」!〉評論,我在文中即指出馬鬥王未必會勝,我在文中也指出
馬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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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過境美國時與金溥聰有過密會,遂決定了「滅王大計」;除了香港《明報》的評論外,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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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2
日台灣的《自由時報》也以〈瘋子已不適任總統和
黨主席〉為題,發表評論。由於這兩篇文章都引用了秘密消息來源,揭露了馬鬥王的真象,和馬金所宣揚的王金平涉及關說所以要開除王的黨籍並拔掉王的立法院長
的版本不同,所以金溥聰遂於
2013
年
9
月
25
日委託律師洪文浚對我提出告訴,他的理由是,香港《明報》和台灣《自由時報》那兩篇文章,乃是不正確的謠
言,已對金的名譽造成了侵害,所以我必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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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金鬥王,乃是馬政權危機的擴大。馬政權首先的危機是無能,鬥王則是內亂和道德合法性危機之始。馬為了堅持鬥王是正確的,他們對鬥王有關的事決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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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儘管法院已連續判決王勝訴,馬敗訴,馬仍堅持上訴,顯示他一定要鬥王到底。而我的文章透露了他們鬥王的真象,他們當然不可能忍受,這乃是金溥聰對我提
告之目的。因此,自從金溥聰對我提告以來,台北政界許多人都為我擔憂。台北律師界兩位相當傑出的律師林凱倫和謝瑋玲願意替我義務辯護,台北大學的政治學教
授侯漢君則願意當我的證人,本案於
2014
年
1
月
23
日首度開庭,
4
月
2
日開證人庭,
6
月
4
日開辯論庭。在逾半年的庭訊中,金溥聰本人並未出庭,都是他的
律師出庭。他們只是申論一個要求,南方朔文章所提到的馬金密會,決定了滅王大計,乃是不正確的,因此這是惡意的揑造,已對金造成名譽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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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金溥聰的提告,我這一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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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開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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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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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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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的報道有可信的新聞來源,所以我的其他報道部分,例如馬英九召開高層滅王小組會議時的發言,金都沒有意見。這已間接的證實了本人有查證和有
消息來源,只是任何人都知道我絕不可能透露消息來源,一旦透露,該消息來源必會受到嚴厲的報復。因此我的消息來源是可信的,只是他告訴我的真象不符合金溥
聰的利益而已。因此不能誣賴本人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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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一件事有不同版本的說法,有權者為了昭大信,就有責任公開真象,自證清白;而不能要無權無勢的媒體人或知識分子來證明。我在庭上曾要求金主動交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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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
月的通聯紀錄,他的律師曾答應將把這個要求轉告金,但金卻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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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一件事有許多版本,有權者對不符自己要求的版本,就應有度量容忍,而不應恣意提告。我在庭上舉了美國前代大法官布南岱斯「明顯而立即之傷
害」法理論,人民的言論和行為除非有明顯而立即的傷害,否則都無法入罪或被提告,不能當官的說傷害即傷害。司法不能向權力傾斜。金溥聰向本人提告,他不能
客觀證明對他造成什麼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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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溥聰是近年來台灣大官裏名聲最受非議的,他沒有什麼資歷和貢獻,只因為是馬英九親信,就加官晉爵,大權在握。最近他以國安會秘書長身分,就
到所有的情治機構巡查,就被認為是濫權,因為國安會秘書長只是總統的國安顧問,並非情治系統的太上長官。他的名聲和社會評價極低,這點我在庭上當然也要指
出。法官在判決時沒有向他傾斜,他的評價很差當然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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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北大學侯漢君教授替我作證時表示,他有學生在馬英九的「新台灣人基金會」工作,知道金溥聰等人早就在該基金會商討「滅王」之事,因此「滅
王」不只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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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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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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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更要提前。他的作證間接證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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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之說是可信的。因此本人認為我所報道的故事是合理的,並非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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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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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開庭,顯然我方的辯護,多數都被法官採信,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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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9
日宣判,我方勝訴,金溥聰敗訴。我認為金的敗訴,在台灣的報道和評論史上,乃是一起劃
時代的判決。將來有權者任意對媒體人和知識分子的文章提告,認為報道不實要求賠償,已難成立。這對言論及報道自由,可說是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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