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時事討論]
行政長官普選與機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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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宗道
時間:
2014-4-16 10:57 AM
標題:
行政長官普選與機構提名
本帖最後由 宗道 於 2014-4-17 09:58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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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普選與機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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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上海之行出現突破性發展,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強調落實普選,只依從
2007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時間表,不再堅持提名委員會參照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普選基礎
一切遵行《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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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議員獲王光亞贈送
真品《基本法》
,寓意真普選要回歸到《基本法》,明寸「泛民」議員同埋「三軌方案」
係偽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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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行的「秘密會談」,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表示,特首普選若要參照以往方式,只有回歸後或回歸前的方式,「
沒有第三個方式
」。李飛又話《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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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寫明「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來提名,沒有講提名委員會裏面的委員他自己提名」,指提名是要行使權力,須代表整個提委會提出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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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前只有港督並無行政長官,李飛的講法屬於豈有此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是從第一任產生辦法循序漸進達至普選;第一、二任
行政長官
是由間接選產生,是回歸後的第一個方式;
循序漸進達至由普選產生,
是回歸後的第二個方式。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由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規定,唔係由喬曉陽同埋李飛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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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第四十五條
規定,第一、二任的
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
循序漸進而不作改變的規則,就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性規定
,按民主程序提名,就是
附件一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名制度的表述。
第一、二任間接
選舉
,都是由選舉人提名,
候選人由選舉人提名,是循序漸進不作改變的制度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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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規定,第一任產生辦法由
400
人的推舉委員會提名,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不少於
50
名的推舉委員聯合提名可產生一名正式行政長官候選人;第二任由
800
人的選舉委員會提名,不少於
100
名的選舉委員聯合提名可產生一名正式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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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任的產生辦法,提名門檻都是八分一,是
循序漸進不作改變的制度性規定
。
2012
年的產生辦法,選舉委員會擴大至
1200
人,
提名門檻八分一是必須依循的制度性規定,因此規定不少於150名的選舉委員聯合提名可產生一名正式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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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於
提名權
是選舉權派生,一人只有一個提名權和一個選舉權,
候選人由選舉人提名,是中國的選
舉制度,由選舉法規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基本法》規定的普選制度,是
依循
一人只有一個提名權和一個選舉權的原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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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任的產生辦法,委員都是以個人身分提名,是循序漸進不作改變的制度性規定;
個人身分記名提名
,
個人身分不記名投票
,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性規定,喬曉陽和李飛是『揣着明白裝糊塗』提出機構提名,
意圖利用影響力達至政治篩選。提名委員會職能是提名,附件一規定獲八分一委員聯合提名已成為正式候選人,
提委會再預選進行篩選,法律意義就是第二次行使提名權,違反個人身分提名和一人只有一個提名權的制度性規定。
普選基礎一切遵行《基本法》
,
就算提名委員會由全體選民普選產生,也不能夠進行預選,違法違憲絕對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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