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6 p2 |; o/ a7 U+ P6 K2 T6 A4 o& P& i2 otvb now,tvbnow,bttvb許志永的所謂「罪名」4 c1 g# w; g1 c0 o)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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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到難過的是這些年還真有不少人信膺「依法治國」這些話,更有不少人自告奮勇走出來揮筆疾書說中國法治明天會是如何璀燦。這種對中共期以甚深的信仰是他們的自由,我讀過其中一些文章,對譚作人,對李旺陽,對劉曉波,他們都有一套說詞,說是在法律裏譚李劉確是「犯了事」。可是到了許志永事件,這些人就啞口無言,無以當辯護士。許志永所有的作為,如果用香港人的觀點來說,連半點「反中亂港」也不是,較之蔣麗芸率三百人佔領一條大船在維港灣畔抗爭十三小時都比不上。許志永卑微得只是要習近平上台後的「反腐新風」,就此被關四年,世事的荒唐莫過於此。. d; _" z, B* Z' i4 J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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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我們對中共在法治及法制的自我完善期許過高,史丹福大學法學教授李浩(Victor H. Li)一九七七年的比較法學著作LawWithout Lawyers(《沒有律師的法制》)指出,中共由於中國的獨特傳統和文化,可能會走一條不必需要律師的道路。這一提示在混沌過後的七十年代神州可能言之尚早,可是到了後來中共修改憲法的過程及其後的三十年,中共顯然一如李浩著作書名那樣,律師的作用大為削弱,像前蘇聯那樣律師僅具「國家法律工作者」功能。這就可以客觀上說明,中國今天的十五萬律師當中,維權律師只有百分之一不到的原因。 * b# k% }: K' y. b& _ C E公仔箱論壇 8 A; d7 N+ A Q2 {2 a+ `, g! O公仔箱論壇專研近代中國法制的紐約大學法學教授孔傑榮(Jerome Cohen) 在愛德華茲(Randle Edwards)的Civil and Social Rights:Theory and Practice in Chinese Law Today(《公民權利與社會權利:當今中國法律的理論與實踐》)一針見血指出,中共憲法與人們所討論的憲法釋義毫不相干,「是現行權力結構的一種形式化,而不是一種制度的真正框架」。哥倫比亞大學教授黎安友(Andrew Nathan)則在《中國憲法中的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s in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進一步闡明,以中美憲法對照,「廣義上修辭的相似而實踐上的巨大的差異,是一種很難應付的結合」。黎安友和孔傑榮的分析引帶出一種討論,即中共主政下的憲法,與其說是法制文件,毋寧說是社會文件也許更能說明現實,其功能在於使到社會「和諧」而不是真正調難解紛。這裏把和諧二字加上引號,以此說明今天中共治下的「社會和諧」是政治涵意遠高於實際的字眼。許志永公開反貪行為到頭來是官方羅織其身的一項罪名,戳穿中共憲法的特質是社會控制工具,某程度上是禮儀(ritual)的制定,而非有真正立法基礎。5.39.217.77:88980 v2 c1 b+ B, {% X6 q3 a2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