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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程翔: 各退一步,回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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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4-1-10 07:38 AM
標題:
程翔: 各退一步,回歸法律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4-1-10 07:39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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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翔
: 各退一步,回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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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首長直接選舉已經進入一個關鍵的“制度設計”階段。在此期間,中央和地方都有人作出一些可能會偏離《基本法》的建議。在此筆者願意提供一個思路,供各方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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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及香港建制派人士指摘泛民提出的建議,是《基本法》所沒有的東西(如公民提名)。這些建議,很容易被中央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而否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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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中共自己也是不斷增添一些《基本法》所沒有的東西。例如篩選機制。筆者詳細研讀了喬曉陽、李飛兩位先生的兩篇近萬字的鴻文後,發覺重點在建立一個篩選機制,而這個篩選機制,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愛國愛港(政治因素)、二,機構提名、集體意志(組織因素)。這兩個因素,使中央可以篩掉任何它不喜歡的人。這也是《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所沒有的。所以港人稱之為“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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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這個建議的第一個重點,就是雙方都回歸到《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包括
2004年的釋法和2007年的決定,下同)。雙方都不要再提出原來沒有的東西。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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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法》是“法”,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是白紙黑字的,可以說構成“法”的一部分,因此大家均能有所依據,而喬曉陽—李飛的闡述,是臨到選舉前才提出來的,“搬龍門”的意圖昭昭明甚。這種隨便改變遊戲規則的做法絕不可取,既影響中央的權威,也無法操作,所以大家無從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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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實際上已經生效(雖然後者是中央片面的決定)。而喬曉陽—李飛的闡述,至今仍然未付諸實踐,只能當作中央的一些“建議”,供我們參考,所以不應該對我們有約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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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喬曉陽—李飛的闡述,實際上是起到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關於選舉委員會以個人身份提名的規定,把原先規定的個人提名改為“機構提名、集體意志”,完全不符合基本法原來的規定,所以中央實際上是違反了附近一的原意,而在作出這種實質性的修改前,完全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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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注意到,迄今為止,中共的所有官方口徑(從習近平、張德江以下)仍然是:“根據《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沒有加上“以及喬曉陽—李飛的闡述”。這就說明,喬—李的闡述,目前尚未上升到“法”的層面。足見中央也知道,這個“夾硬來”的東西,很難訴諸於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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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但我也注意到,中共護法之一的宋小莊,已經建議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作為另一個附件加入《基本法》內。按這個思路,則將來很可能又有人會建議把“喬曉陽—李飛的闡述”作為“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一部分,加入到該決定中。這樣,本來僭建的東西,就被永遠合法化了。所以,趁僭建勿尚未合法化前,必須先拆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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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是時候雙方都回歸到《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雙方都不要節外生枝。只要拆除僭建部分(篩選機制),回復到《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原貌,則泛民是有機會參選的,過去的例子是梁家傑及何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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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個重點,是確保泛民參選的機會。但對於很多熱心政治的市民來說,真普選還應該確保每個有意參選的人的參選權,因此出現了“公民提名”、“三軌制”等等建議。所以,在確保了泛民有參選的機會後,還必須確保公民有提名權。但北京和建制派的人士,早就定調這些都是《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沒有的東西,所以不符合《基本法》。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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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這個建議的第二個要點,是在全港市民中,實行“非正式”的“初選”,讓有志競逐大位者一展雄長。然後把初選得出民望最高者,交給仍然以個人提名為基礎(即未僭建前的基本法附件一的原規定)的選舉委員會(或未來的提名委員會)中的泛民選委(或提委)推薦出來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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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個“非正式”的“初選”,泛民之間可以採取任何他們目前提出的方案:政黨提名也好、團體提名也好、全體公民提名也好,都可以使用,目的就只有一個:產生一個民意最高的候選人供提名委員會內泛民提委集體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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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有選舉模式進身提名委員會內的泛民提委們,就需要有一個默契,共同提名經過“非正式”的“初選”產生的泛民候選人。這情形就如同
2012年時大家合力提名經過“非正式”“初選”產生的泛民候選人何俊仁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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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初選”的機制,民間已經“非正式”地在
2007年首先試用(當時由政黨之間協調出梁家傑出來參選),在2012年更是成功的運用(泛民內部經過電子投票確定何俊仁出來代表泛民參選)。泛民之間兩次試行“初選”機制,當時都沒有受到中央的反對,足見這個機制並沒有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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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要強調“非正式”?這是在目前的情況下不得不作出的妥協,只要強調它的“非正式性”,它就沒有違反《基本法》的規定,也沒有削弱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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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過一個“非正式”“初選”的機制,才可以在不違反《基本法》條文和精神的基礎上,滿足社會上關於公民提名、團體提名、政黨提名等一類的訴求。如果現有《基本法》沒有提供其他提名方式而要強行推進,肯定會遭到北京及其同路人的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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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方案下,提委會內的建制派將提名“阿爺屬意”的建制派候選人,提委會內的泛民則提名經過“非正式初選”產生的泛民候選人。按目前選委會票數分佈看,前者可以提名至少
3名候選人,後者可以提名至少1位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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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除了篩選機制,中央可能不放心。所以我的建議的第三個重點,就是以某種形式確認中央有最後決定權(即過去部分建制派人士如張志剛等曾經提出的“守尾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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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置這個中央最後決定權,是基於下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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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治上,香港確認中央對香港的最終/最高權力,藉以表示香港絲毫沒有“謀反”的動機,也體現香港人的政治成熟,不會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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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上,是體現香港尊重《基本法》關於中央具有“實質”任命權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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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來說,我的建議是:一,全港市民團結起來反對篩選機制;二,全港市民通過“非正式初選”共同推舉一個“泛民”或“非建制”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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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建議獲得通過,則根本不需要對現行的選舉制度作出太大的修改,也可以確保市民有實質性的普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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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cr125
時間:
2014-1-10 11:47 AM
如果不行,占中相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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