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 a) m" U; ~; n* t3 e* ?5.39.217.77:8898這揭示了由公帑直接資助的「主要演藝團體」的問責問題。港芭由公帑直接資助,2009年此位藝術總監上任後不久,梁菲被炒事件弄得滿城風雨。同一個總監在刪戲事件上,無論是始作俑者或是聽人指示,責任亦難辭其咎。假如是始作俑者,其判斷是否專業,已有疑問。假如是聽人指示,為何外界看不到她不據理力爭,為保留這一段戲而努力呢?而那位藏鏡人又是誰呢?一個機構的屢出狀,行政費用不斷上升,決策予人混亂,記者會表現毫不專業,絕不是一個總監可以左右一切,而是機構的管理文化,出了很大問題。 1 |& k) z( r. y tvb now,tvbnow,bttvb0 E& _* {- H- W; X; v
《基本法》第三章保障了創作自由。即使像港芭這類幾乎全部由公帑支持的藝團,其創作自由亦應得到法律保障。而且,更重要的是,為免予人政治介入藝術,損害藝團的創作自由,即使立法會議員,無論是建制與泛民,也很少直接介入這些團體的運作及劇目。因此,這些藝團既有公帑年年注入,亦可收受商業贊助,而民意代表之立法會議員亦不敢造次,這些藝團享有之管理自由度,比起年年向藝發局跪求資助的中小藝團,具有先天性的優勢。 ; Q& X" l- G9 X0 x0 e8 U T4 W + `# F& y1 Q9 c! D; Q公仔箱論壇 , {0 k0 {+ ?2 C1 U
藝團公職政治酬庸操控經費tvb now,tvbnow,bttvb" t; _7 f. k: i$ ?% O6 J! E3 a* w
4 Q. ~: }% ~" I1 [4 h- D' h5.39.217.77:8898受公帑支持的藝團,與其他公共機構不同,如何問責,在公共行政管理上需要相當技巧。因為一方面,藝團賴以成功,需要有最大的創作自由,而且更應不怕觸動任何禁區(包括政治),這樣才有最優渥的創作環境及空間,讓藝團發揮所長。所以,即使是政府相關之行政部門,也要尊重及捍衛創作自由,不對藝團橫加干涉。但是,受公帑資助的藝團,卻同時要面對公眾問責,因為它們花的都是納稅人的錢,所花的一分一毫,都需要依照法律,符合程序公正,根據公共財政的條條框框做事。後者所強調的程序公正,可能會令藝團管理缺乏彈性,決策較為緩慢,甚至出現掣肘。從良好願意的角度去看,這些都是公共行政所需,確保決策科學,減少個人在決策過程施加過度的影響。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假如政府想控制藝團,最直接的方法,當然是把藝團公職,當作政治酬庸,委任一堆「皇親國戚」之藝術界人士,進入董事局以影響決策。但其實最有效的方法,卻是表面上,委任隱形「C粉」或「Y營」之人士進入董事局,但就在項目經費方面調控,令藝團不敢造次,不得動彈。在公帑不足、私人捐獻不夠之下,藝團要有創作自由?Throw it out lar!tvb now,tvbnow,bttvb! N: I, V l. D6 v8 E6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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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港芭「炒人」事件,假如坊間傳言屬實,是一名高層人士向事主下旨,要其立即執包袱,那麼程序公義在哪裏?其後事件鬧大卻又想重聘事主以平息民憤,卻又是哪一門子的行政管理?事後有沒有人問責?似乎又是不了了之。到了今次,有立法會議員出聲,要求港芭交代,港芭又會怎樣處理呢?又不了了之?負責港芭之民政事務局,至今也沒有哼一句聲,連說一句:「尊重創作自由」也欠奉,又是哪一門子的行政管理?難道港芭是獨立王國?除了民政局要向大家交代之外,港芭所揭示的行政混亂,公帑有可能出現有用不得其所的問題。看來審計署也應該出手,幫港芭把一把脈了! , a" S4 r5 ]. f/ J 1 C/ v; f: {" p2 k' g _( I, Mtvb now,tvbnow,bttv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E' B, v. n: `"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