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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兩高聯合出臺司法解釋 劃定網路言論法律邊界 [打印本頁]

作者: chnluer    時間: 2013-9-10 06:58 AM     標題: 兩高聯合出臺司法解釋 劃定網路言論法律邊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9日公佈。這個總共10條的司法解釋,通過厘清資訊網路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尺規,從而規範網路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tvb now,tvbnow,bttvb& r) F" G! m6 F6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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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日漸增多,特別是利用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進行造謠誹謗等違法犯罪現象比較突出。比如,在資訊網路上捏造事實惡意誹謗他人;利用社會敏感熱點問題,炮製謠言,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以在資訊網路上發佈、刪除負面資訊相要挾,索取被害人財物,甚至出現了所謂“網路公關公司”、“網路推手”,有償提供“刪帖”、“發帖”服務,牟取鉅額非法利益。人民群眾深受其害,社會各界反映強烈,要求依法嚴懲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造謠誹謗等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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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c/ T, Z- s$ J“由於網路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點,一些不法分子將網路作為新的犯罪平臺。”孫軍工說,出臺司法解釋目的是結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點,對刑法相關條文的法律適用依法進行解釋,為在司法實踐中準確懲治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鋻於此,兩高進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對存在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並借鑒其他國家通行的法律規制原則,經反覆研究論證,制定了這部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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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h! k) T; n8 B* w2 y司法解釋對利用資訊網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實施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式的條件,利用資訊網路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嚴厲打擊資訊網路共同犯罪等8個方面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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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1 Q, ^' w) \- E“資訊網路犯罪的刑事處罰亟須加強。”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表示,司法解釋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恰當合理的解釋,使得司法機關能夠科學認定罪與非罪,發揮刑法打擊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功能。公仔箱論壇6 s# K6 w; H6 U  b* y7 x/ K( q

* y- B4 ?9 z! ?! m3 q! ntvb now,tvbnow,bttvb“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了在依法、準確打擊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網民的表達權,最大限度地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孫軍工說,司法解釋對利用網路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行為人如果實施了誹謗行為,但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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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做到罰當其罪,孫軍工說,司法解釋規定了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若對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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