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3-9-5 09:06 AM 編輯 $ U# E2 ^% Z( x9 E3 K5.39.217.77:8898 9 \$ A" @' d' I& r練乙錚: 快樂學習:談談公民抗命的適當性 C4 S' P0 W&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5.39.217.77:8898$ M' u R. U- m2 j4 Z&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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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政改爭議,讓港人獲得豐富的政治知識,懂得更多這方面的事實、概念和道理。每發生一次危機、每出現一個運動,都會孕育一種焦點鮮明但內容複雜的思潮,大量相關的知識因而廣泛傳播。民間一場「光復上水站」,帶動了「本土主義」,提出了突顯「一制」的「香港優先」觀點,令大家開始留意台灣、加拿大、西班牙乃至英國的分離主義運動。學者一句「佔領中環」,震撼香江,大家於是開始嘗試了解「法治社會」的「層次論」,探討「公民抗命」的道理及實踐,乃至深入到「守法」、「抗命」與達致公義社會之間的微妙關係。這等同提供了港人在世界上最好的大學裏上一學年政治與法律哲學課的機會。: F9 K& @)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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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的學校暫且不必理會,光看M. I. T.語言及哲學系開設的「法律哲學」課的內容,港人亦必會會心微笑,驚嘆學術與生活如此息息相關。這門課的簡介說:「課題包括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守法與懲罰,責任與自由等的哲學論述……」。教程分若干講,每一講都以一篇經典著作為中心,如第四講是R. Dworkin的〈認真看待權利〉,第七講是R. P. Wolff的〈管治權力與自治的衝突〉,第八講是M. B. E. Smith的〈守法責任的表證存在嗎?〉,第十一講是J. Rawls的〈公民抗命的理據〉,第十九講是J. S. Mill的〈論自由〉……。 9 J% B' A9 j! r5.39.217.77:8898公仔箱論壇. K4 ^# ^) y. v: i- @: U' T
M. I. T.顯然認為這門課重要,所以把內容公開,放到網上課程站上面任由大眾使用,不僅示出教授要求閱讀的清單,還讓助教編寫了每一講的詳細講義,提供導讀並附思考題及主要論點。閱讀清單所列著作,大概由於版權關係,未有全部提供,不過其中一些也可以在網上免費閱讀,包括筆者今天想和大家談談的第十一講J. Rawls的著作〈公民抗命的理據〉(以下簡稱〈理據〉)。( L m% [) {0 ^9 ]) H
8 X. f+ U7 f8 h# D" w0 X5.39.217.77:8898John Rawls(1921-2002)是當代西方最有名的哲學家之一,任教哈佛四十餘年;A Theory of Justice(《公義論》),是他的代表作,1971年由哈佛大學出版社出版,1999年經修訂後再版。這本哲學巨著並不晦澀難懂,初版問世後,瞬即成為跨學科的研究對象,連一眾經濟學家也攀上一點關係,知道有所謂Rawlsian social preferences(指一種特別看重社會最底層人士福祉的政策偏好)。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的民權運動風起雲湧,出現一波又一波的公民抗命,不少法律、政治乃至哲學學者,開始關注「守法」與「抗命」之間的矛盾,以及兩者與「達義」的關係。1969年,Rawls發表〈理據〉一文,後納入《公義論》一書中;文章對「公民抗命」的看法,已經成為西方法律哲學界幾乎公認的主流看法。 6 A: m$ g) Q/ G F5 O: {$ ]/ H5.39.217.77:8898如果大家近來有看戴耀廷教授文章,又有留意有關他的講話的報道,則〈理據〉一文中的主要內容,可謂已經掌握泰半,所以筆者不再在此重複,只集中探討一些Rawls論述過的、有助準確理解「公民抗命」、對香港有特殊意義的一些觀點:. R# `# [6 Y* j8 G5 `! i( [9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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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wls意義上的「公民抗命」,只適合一些所謂的「近乎公義社會」(near-just societies),作為阻止或剔除一些殘餘的、但是嚴重的不公義的最後手段。在Rawls的主要著作裏,有「公義社會」與「近乎公義社會」之分;相應地,一些研究者就把他的理論分成「完美理論」和「不完美理論」兩個部分。從份量看,「完美理論」是Rawls的論述主體;〈理據〉一文,則是他的「不完美理論」裏的主要部分。若按Rawls的理論,香港可不可以歸入「近乎公義社會」呢?筆者認為是可以的。' C8 f5 F' Z9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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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香港有高度法治,政府和商界可說十分廉潔,人民享有基本自由和人權,後者包括基本溫飽、受教育及醫療照顧的權利;唯一嚴重的結構性不公義,就是政治權利不均等:最高行政權力,牢牢掌握在一小撮有特殊意識形態及背境關係的人手裏,在一些重要政策如教育政策的某些方面與大多數市民的意願背道而馳。這就好比一個基本上健康的人,心臟的某處有嚴重的先天缺陷一樣。如此,在某些條件之下,實行「公民抗命」就是合適的(「某些條件」,包括「用盡其他辦法」,等等)。公仔箱論壇* Z% R9 h, S0 ^% g7 P+ w. f2 E/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