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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郭榮鏗﹕關於特權法的一點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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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3-6-12 10:30 AM
標題:
郭榮鏗﹕關於特權法的一點常識
郭榮鏗
﹕
關於特權法的一點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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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郭文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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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發表了一篇題為〈到底是誰混淆視聽?〉的文章(下稱「郭文」),點名批評筆者在
5
月
21
日〈該如何追
查
湯顯明〉一文中,提出立法會應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特權法」)調
查
湯顯明事件的論點。郭文的主旨,在於立法會引用「特權法」,會影響湯顯明先生在刑事程序中的權利,從而有違公平審訊的法律原則。其實,只要對「特權法」和香港的法律制度有深入一點的認識,便不至於
產
生郭文提出
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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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
權限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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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權法」源於
80
年代,中英雙方在討論香港回歸安排時,為提升香港立法機關的地位,建立類似西敏寺「三權分立」模式的憲政制度,於是參照英國的法例,而賦予立法會「特權法」,其中包括被尊稱為「尚方寶劍」的調
查
權力,用以在行政機關出現嚴重錯失時進行調
查
。按此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各司其職,權限分明,互相制衡的同時亦互不干犯。以「特權法」為例,第
16(1)
條訂明,證人不能以提出的證供有可能令其被控以刑事罪行為由,而拒
絕
回應議員的問題。然後,第
16(2)
條隨即補充,證人在作供時的陳述或承認,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均不得被接納為對其不利的證據。這個安排,不但杜
絕
了被調
查
者有逃避立法機關調
查
的藉口,因而削弱立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能,更避免了與普通法中被調
查
者有權保持緘默的原則牴觸,確保其法律權利,從而維持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這樣,正好體現了立法和司法兩者的權限分明,以及在公眾利益與被調
查
者的權利之間有一個恰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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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立法會在引用「特權法」調
查
事件時,執法和司法機關同時展開調
查
和審訊的例子,屢見不鮮,但郭文所提到的影響,卻從未出現過。最近期的例子,是
2008
年「雷曼事件」,立法會引用「特權法」調
查
,期間有
3
位銀行職員被警方落案起訴,但最後均被法庭以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這樣在在證明,立法會行使「特權法」
絕
對不會影響被調
查
者的法律權利,更無可能動搖公平審訊的法律原則。之所以能
夠
做到這樣,除了因為當聆訊觸及到一些關鍵性的事實問題時,議員會自覺地特別小心處理之外,也因為無論有關委員會有沒有動用「特權法」,證人會否享有相關的法律權利保障,立法會都會在制度上採取所有可行的方法,務求消除對日後可能出現的司法程序的影響。例如對任何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的被調
查
者,立法會均會以閉門形式展開聆訊,確保其證供不會外
泄;而立法會提交的調
查
報告中,如有
內
容可能影響日後的刑事審訊,一律會被暫時遮蓋,直至所有法律程序完結時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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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從未出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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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假設郭文提出的質疑成立,則會出現以下矛盾:第一,郭文認為在刑事審訊之前,有關的傳媒報道均有可能令被告人不能獲得
絕
無偏見和
絕
對公平的審訊。然而,所有在法庭審訊的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事前都有可能已經傳媒廣泛報道甚至評論。若郭文的質疑成立,那是否意味傳媒要避免報道有可能成為刑事案件的事件?這樣既不合理,亦無可能。反過來
說
,筆者深信,憑藉我們優良的司法制度,以及司法人員的專業
操守和水平,尤其是法官對陪審團作出的引導,即使事件經過傳媒的廣泛報道,也不會對被告人在審訊時構成偏見和不公平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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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上次和本文的論點,其實只有一個,就是追
查
湯顯明事件,不同方法有不同的效果,大家可按其方法和切入點去調
查
事件,但不應否定某一個方法,特別是不應抹煞立法會應有和該用的權力。是以,筆者從不否定廉署應該和有能力調
查
湯顯明事件,然而是否由執法機關立案調
查
的案件,立法會或其他機構便一概碰不得呢?當然不是。因為立法會專責委員會的調
查
也將會兼及廉署的現行體制,以及前廉政專員和其他廉署職員的可能作出的
不當行為,而這些行為,即使不算犯法,但亦有必要向公眾交代,藉此釐清事件被
揭
露以來社會大眾對廉署的種種猜疑。更何廉署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時,已出現令人有合理懷疑其護短的陳述,這更需要由立法會親自追
查
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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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郭先生是真心誠意要維護他服務了大半生的廉政公署
40
年得來不易的聲譽,便更應該以開放態度接受公眾對廉署的監察,而非堅持在湯顯明事件上廉署有唯我獨尊的調
查
權力,這最終只會將廉署推向被公眾認定是「官官相衛」的深淵。這樣,無論對廉署或香港社會而言,都是最沉重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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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立法會議員(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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