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 G& s# |+ o' K1 I0 k5.39.217.77:8898至於李義和陳兆愷(以及已「被」轉任非常任香港法官的包致金)則曾於2001年以終院法官的身份參與「莊豐源案」(雙非嬰兒居權案)的 審判。而今次當局欲藉1999年釋法推翻的,就正正是兩位大法官在莊豐源案中的判決。須知道,當年的判決,不僅僅是兩人的看法,更是終院相對較為少見的五 比○一致裁決。: C3 u) o0 {$ y/ h _" _) W5 g
- {! q& P: @. v: ?: v+ p( ltvb now,tvbnow,bttvb三位法官能否參與今次審判,已不是大家相信他們會作適當決定這麼簡單。要讓公義得到彰顯,更要在大家看得見的情況下得到彰顯 (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幾位法官便須在此案開審時,甚至司法機構須在此案開審前,向與訟各方及公眾清楚解釋,各法官能夠或不能夠參與審判此案的因由。tvb now,tvbnow,bttvb* c! U$ h# z6 O" Z* S2 C$ f2 H2 ?
0 x; m: r s8 E1 c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一旦結論是首席法官和幾位常任法官須避席,即常任法官人數不足,則根據《終院條例》第16條,「首席法官須委派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一名常任法官參加審判」。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7條,「凡指單數的字及詞句亦指眾數,而指眾數的字及詞句亦指單數。」換句話說,代替數目不限於1名。 5 ~+ }2 B3 E1 X2 e8 J/ p" U公仔箱論壇0 \+ u+ d9 N+ }6 ?, i6 o& p
不過,難題中的難題是首席法官必須主持審判(條文原文是「須出任終審法院審判庭庭長」),否則須指定一名常任法官代替,條文並無提到可由非常任法官代替。換句話說,馬、李、陳三人位須避席的法官中,必須有一位留守!而今問題是,要是李義和陳兆愷避席,原因其實完全一樣,都是因為曾審理莊豐源案,不可能一人避 席、一人留守。亦即是說,可能出現的情況不出三個:一、三人一同留守;二、只得馬道立留守;三、只得李、陳二人留守。 ( p% m$ ~8 G" h8 r) N5.39.217.77:8898公仔箱論壇8 G5 n$ g; z5 p
居權案多年來已為香港 的司法制度帶來重重考驗、種種難題。如今,行政當局除了令到終院須在公眾、輿論、醫療和教育設施等多方壓力下判決,並且疑似要就着一些根本與 Vallejos案全無關係的事情屈服於人大常委會,更彷彿逼到終院陷於一個連法官能否參與審判都成疑問的困局。 * E) B2 w0 p e; B' y5.39.217.77:8898* _9 i( L- D" U5 L/ q3 r! V2 _
大家或者真的要問:這個政府究竟要到什麼地步,才不得不放下架在司法制度頭上的那把達摩克利斯之劍(The Sword of Damocles)? / H# b4 b3 J3 ~- {5.39.217.77:88985.39.217.77:88984 A$ T) F1 K, c) p) o: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