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廣州民政局處長猥褻男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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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lianlee
時間:
2012-8-9 09:33 PM
標題:
廣州民政局處長猥褻男童案
廣州民政局處長猥褻男童案:李軍被免職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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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民政局“廣州民政”發佈微博稱:民政局原民間組織管理局稽查處處長
(
副處級
)
李軍,因涉嫌猥褻兒童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後,廣州市民政局高度重視,已按規定免去其職務,並堅決支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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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來,羊城晚報追蹤報導的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稽查處處長李軍涉嫌猥褻數名男童一案,引起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不少市民斥責李軍為“變態”、“禽獸”,“法律必須嚴懲”。但按照我國目前的《刑法》規定,依據李軍的犯罪構成要件及犯罪手段,其僅涉嫌“猥褻兒童罪”,
並不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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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性侵男童不算“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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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QQ
漂流瓶與未成年人交往,並借此管道誘惑、性侵犯數名男童
(
見本報昨日與前日相關報導
)
。近日,警方已查明並掌握犯罪嫌疑人李軍的誘騙猥褻事實,
目前公安機關已將其關押拘留所內,
檢察機關也將在本周內決定是否對其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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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觀點提出,根據李軍在該案中的犯罪手段及犯罪物件,還不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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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某檢察官在與記者交流該案時指出,根據我國《刑法》,“強姦罪”局限在男女異性之間發生的性行為,犯罪構成要件必須要滿足男女雙方生殖器官相接觸才構成強姦罪既遂;
此外,“強姦罪”的受害主體局限於女性,不包括男性,未滿
14
周歲的男童也不包括在內。換言之,犯罪嫌疑人李軍並不滿足“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但李軍仍有可能涉及《刑法》第
237
條的‘猥褻兒童罪’!
依照‘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量刑規定從重處罰,一般情況下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檢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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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廣東恒運律師事務所的蔡險峰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在法庭量裁時,李軍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第
234
條的“故意傷害罪”
,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故意傷害罪”和“猥褻兒童罪”
“
數罪並罰”
,而且該案涉嫌誘侵的男童人數多、次數高,李軍有可能會面臨
5
年,甚至不排除超過
5
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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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國外,姦淫幼男也是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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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軍涉嫌性侵男童一案,若判處李軍“猥褻兒童罪”,頂多只能被處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不少法律界人士看來,就我國現行的法條規定而言,這樣的定刑仍顯過輕,對男性尤其是男童受害者的保護措施不足夠、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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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瞭解到,美國德克薩斯州刑法關於性犯罪中有姦淫幼男的規定:任何婦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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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
以下不是其丈夫的男孩性交的,會受到刑事處罰,若該男孩未滿
10
歲,處終身監禁;
10
歲
-15
歲處
20
年以下監禁;
15
歲
-18
歲處
15
年以下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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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刑法典》規定:以暴力強制威脅或趁人不備,
對他人施以任何性進入行為,不論其為何種性質,均為“強姦罪”。可以判處
15
年以上徒刑。這裡的“他人”並不限定性別,義大利、德國等國的刑法典也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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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界人士呼籲,隨著近年來性侵男童案件的增多,
出於保護男童的考慮,有必要以另行立法或司法解釋的方式對我國《刑法》相關法條進行完善。比如說,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考慮,有必要把所有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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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歲的幼童都寫入法律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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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提醒父母:對孩子的身體保持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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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林園、劉雲報導:近日,廣州一男處長涉嫌誘姦多名男童經媒體報導後,輿論譁然。魔手竟是從網路的虛擬世界伸過來的,這更令家長覺得防不勝防。截至去年年底,未成年線民已有近
1.3
億人,網路讓孩子輕易地接觸各種各樣的陌生人,如何保障孩子的安全,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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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
QQ
漂流瓶?
”
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許多家長在震驚之餘,對於媒體提到的許多名詞卻感到很陌生。越秀區市民湯女士坦言,
自己雖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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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的女兒幾乎無話不談,但對於女兒接觸到的許多東西,自己卻是一知半解。“我也有一個
QQ
帳號,但是卻從來沒聽說過什麼漂流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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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除了
QQ
聊天軟體,越來越多的電腦、手機應用都開通了陌生人交流的應用,方便陌生人搭訕。一旦陌生人通過網路搭線,
對孩子進行性侵,家長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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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
兒童心理專家宗春山表示,首先應該對父母進行必要的干預,讓他們認為,
這並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他們無需難為情。“父母的自卑,會讓孩子也覺得自卑。”再者,要對孩子進行正確的心理干預和輔導。“要不斷向孩子強化,這不是他們的錯,更不能去批評他們。有些家長會覺得,不要去觸及那件事,時間久了孩子就能忘記。這種想法是錯的,
他們的心理上可能會忘記,但身體不會。一旦在生活中受到什麼刺激,他們就會性情大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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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受害的男孩從一開始落入陷阱,到最後被家長發現,中間歷時幾個月。宗春山表示,家長需對孩子的身體保持足夠的敏感。“受性侵的孩子的衣服和生殖器都會有反映。家長如果發現孩子的生殖器有創傷,或是衣服上有液體,都應該引起重視。”此外,孩子有攻擊行為,特別是對隱私部位的好奇和攻擊行為,
或是說出與性有關的髒話,以及對於與性
有關的影視作品特別關注,都可能是遭受了性侵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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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trickgold
時間:
2012-8-10 01:27 AM
性侵男童不算“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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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依然不夠完善,有待修正!
作者:
aquavita
時間:
2012-8-10 03:14 AM
「“強姦罪”局限在男女異性之間發生的性行為,犯罪構成要件必須要滿足男女雙方生殖器官相接觸才構成強姦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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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門都唔係生殖器官,咁一個男人強行從肛門插入一個女人係“強姦罪”定或“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
作者:
bigyy
時間:
2012-8-10 12:53 PM
我的天啊,天理何在啊,,,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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