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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盧峯: 林煥光不能魚與熊掌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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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city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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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6 08:15 AM
標題:
盧峯: 林煥光不能魚與熊掌兼得
盧峯
: 林煥光不能魚與熊掌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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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果平機會主席林煥光先生真的有志維護人權,真的有心推動平等共融社會,他就應當馬上辭去行政會議召集人的職務,離開政府建制。否則,不但他個人會兩面不討好,會受到各方質疑,更會令平機會的獨立性、公信力、公正性受到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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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多個本地民間團體及人權組織指出,平機會是重要的人權機構,按國際相關準則,掌管這些機構的人必須具有公信力,並且要獨立於政府架構以外。今次林煥光加入的不是一般的政府架構或諮詢組織,他加入的是政府最高權力及決策機構──行政會議。往下來政府任何重大決策林煥光都需要參與,都需要為它們負上政治責任。換言之,林煥光成為行政會議召集人後已身在政府架構核心,身在建制之內,這跟國際準則要求人權機構主事人要獨立於政府以外相違背,他怎麼可能繼續魚與熊掌兼得,既做平機會主席又做行會召集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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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跟國際準則不相符外,平機會這個法定人權機構跟行政會議這個政府決策機構本質上存在角色與利益衝突。應該看到,平機會其實是政府的監察者、監督者,一方面審視政府政策及行政措施有沒有違反平等機會條例,另一方面則為受歧視的個人、社群、族群發聲及討回公道,爭取糾正不合理做法,必要時更要跟政府對簿公堂。現在林煥光以平機會主席的身份進身行政會議,等於集監察者與決策者兩個身份於一身,等於同時戴兩頂帽子,當中涉及的矛盾及衝突是不言而喻的。一旦他為了配合政府及行會政策而要為惡法護航,又或在執法時左顧右盼,平機會的工作將會受到重大干擾,市民的權益將會受損,社會的共融和諧也將會受到衝擊。假若林煥光為了平機會的工作、為了反歧視條例而挑戰政府政策,挑戰行會的決定,甚至把政府告上法庭,那行會的工作,政府的施政同樣會受影響,既然兩個職務間存在明顯的衝突,林煥光實在有必要兩者選其一,以免左右做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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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林煥光戴兩頂帽子將令人質疑平機會是否能保持獨立公正。對於一般市民來說,對於深受歧視之苦的社群來說,平機會是保障他們權益的重要機構,是為他們出頭向政府討回公道的最後援手。他們自然希望平機會敢於向政府說不,敢於代表市民挑戰不公平的法律及政策。假若平機會主席同時是政府的首席政策顧問,市民便會懷疑這位平機會主席是否仍能無畏無懼的維護市民的權益,市民便會擔心這位主席可能在關鍵時刻偏幫政府,避免政府尷尬及不便。當市民腦海裏冒出這樣那樣的懷疑時,他們對平機會的信心自然打折扣,對平機會的信任自然降低,甚至不願意向平機會求助,只能啞忍歧視之苦。這樣下來,平機會的工作將會越來越困難,反歧視的工作也將會事倍功半。林煥光先生願意平機會被市民視為政府的附庸或幫兇嗎?願意看到平機會的工作不斷萎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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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平機會主席、現任行政會議成員胡紅玉女士說,行會及平機會有避免利益衝突的機制,她認為林煥光毋須在平機會及行會工作中二擇其一。可是,所謂利益衝突機制只能處理個別事件上的矛盾,不可能從整體上消除兩項工作在角色上的衝突,不可能消除市民的疑慮,更不可能保住平機會的獨立公正形象。當平機會不再被市民信任時,不再被視為獨立公正時,它怎可能發揮監察政府、推動平等權利的作用呢?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2-7-6 08:15 AM
明報社評
: 林煥光受雙重角色煎熬 身兼兩職較有利平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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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主席林煥光出任行政會議召集人,是否構成角色衝突,從不同角度會得出不同認知,林煥光在取捨之間,飽受煎熬,他表示日內會有決定。林煥光原初是以「對平機會有利」而接受行會任命,若他甫上任數天便選擇辭去行會職位,就要提出理據,讓公泷知道他的抉擇有助於促進平機會的工作,因為迄今所見,他若身兼平機會和行會兩職,不但未見弱化平機會,反而看到強化效果。機會難得,取捨之間,考驗林煥光的承擔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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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煥光任行會召集人
對平機會有兩大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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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煥光的雙重角色,並無絕對或清晰的是非對錯,認為他不應該接受行會任命的人,主要指平機會倡導反歧視,擔心若政府立場與平機會有衝突,林煥光難代表平機會發言。這是一種假設。同樣地,可以假設若政府與平機會立場有異,林煥光在行會身居要職,他據理力爭,爭取政府尊重和認同平機會的立場,也是一種可能。這兩種假設情
,需待有事發生時才可以驗證,若相信林煥光是反歧視鬥士,則有事之時,他會俯首貼耳地聽命於政府?憑空假設不可靠,需要透過實踐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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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團體、包括民主黨引用《巴黎原則》,說政府部門代表若要加入人權事務機構,不宜掌實權,只適宜當顧問,以免影響機構的獨立;不過,《巴黎原則》沒有說平機會這類人權事務組織的領導人,不可以當政府決策顧問,林煥光當行會召集人沒有行政實權,也不是政府部門代表,若說行會任命違反《巴黎原則》,乃見仁見智。現在情
是林煥光以平機會主席身分,「植入」協助特首決策的特區最高諮詢機構,而非政府派林煥光去對付平機會,因此,若他晉身行會後,就會對反歧視事業變臉,則這樣的林煥光根本就不配當平機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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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擔任監察者角色和發揮作用,不受政府影響,獨立執行相關法例。過去平機會與政府發生過一些重大衝突,例如升中機制要女生取得較高分數,才可以入讀同一學校,政府與平機會就此打官司,最終平機會勝訴,當局把升中機制改變為統一派位。日後若有類似事件,以香港社會開放程度和透明度,相信事態會攤在陽光下進行,逃不過傳媒和市民的監察,另外,這類情
,行會有申報和避席等機制處理,看不到林煥光兼兩職會為何不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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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上,林煥光兼兩職對平機會還有兩大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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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機會主席除了執法以外,還肩負推動平等機會精神之責,林煥光晉身行會,在決策過程發揮影響力,把平等機會精神帶入政策,讓平等機會精神在社會上成為主流,是難得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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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過去平機會人微言輕,就立法、修例、改善政策等建議,多被政府束諸高閣,林煥光兼兩職,可以推動有關事務,若日後平機會工作和發展仍然停留在過往的狀態,則林煥光的平機會主席,應該被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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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選擇不強化平機會
林要有令人信服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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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而言,若說林煥光兼任平機會和行會職位,會影響平機會的反歧視工作,缺乏實質支持;林煥光的行會職位有助於平機會工作,深化平等機會精神,反而更具合理邏輯和顯而易見。事實上,林煥光前日接受電台訪問時,就接受行會職位會否影響平機會的工作,他表示早有思考,認為行會不屬政府行政架構,成員就政策提出建議,故行會不影響平機會主席作為政策最後把關者角色,兩個身分在職能上沒有衝突,更認為他身兼兩職,有助於平機會推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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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煥光這個思考和總結,乃順理而言,使人看到強化平機會的一面,至於會起到多大效果,尚待觀察;但是,若說林煥光的雙重角色會弱化平機會的職能,理據較弱。平機會作為監察政府的機構,它的主席身兼行會召集人,或予人角色衝突錯覺,不過,平機會能否維持獨立形象,反對歧視,營造更平等的社會環境,主要在於主席和平機會人員會否堅持原則理念,若他們不恪守職責,則主席是否在行會有職位,也無關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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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煥光身兼兩職的公泷觀感固然不能忽視,但是要經由實踐驗證,才可以確定顧慮是否成立。林煥光經過連日爭議和思考,不知道他對兼兩職的好處和壞處,會否有轉折和其他認知,現實上,行政會議沒有了林煥光,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不過,他既然曾經以「對平機會有利」而接受行會任命,若他改變初衷,就要給公泷一個使人信服的解釋。因為以林煥光在官場和擔任公職的資歷,對接受行會召集人如此重要的任命,理應經過深思熟慮,若他出爾反爾,辭任行會職位,即是選擇不強化平機會的機會,為何如此?解釋就十分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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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city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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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只顧利益不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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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特區政府為了要立法會提早處理「5司14局」決議案,無預告而動議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第18條,但以一票之差,動議被否決。缺席投票其中一人是盛傳會出任財政司副司長的陳茂波。他向傳媒解釋,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7月4日,「聞風筆動」專欄表示,陳茂波「政治判斷錯誤」,要為此而付出政治代價。這個觀點,並非該專欄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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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陳茂波並無選擇。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
84條,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錢利益的任何議題表決,並須在表決時退席。假若該議員不按規則退席,則任何議員皆可在主席提出待決議題後,提出一項無經預告的議案覑其退席。又或在投票後,但在正式宣布表決結果之前提出動議將該議員的投票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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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動議,作用是使「
5司14局」決議案得到提前處理。陳茂波若是已定的月薪30多萬副司長人選,那麼他就有直接金錢利益,不自動退席,恐怕其他議員也不能不動議他退席,結果令他公信力受損,難再委以這麼重要的公職。陳茂波退席不是判斷錯誤,若留下投票才是錯誤。這麼顯淺的道理,但這麼多人認為他應以照顧政府的利益為先而不論實在或潛在衝突,真正令人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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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調查報告,顯示梁振英對利益衝突觀念模糊,意識薄弱,這比隱瞞利益問題更大,讓這樣的人看管、支配公共資源,危險之極,而他賞識什麼人任公職,也教人不得不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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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波不是壞人,新任行政會議召集人的林煥光,更加不是利慾熏心之輩,但他竟然以平機會主席的身分,同時出任行政會議成員,還要擔任召集人,實在令人感到意外。平機會是負責執行反歧視法例的法定機構,必須獨立公正,而政府部門受反歧視條例約束,市民受到當局歧視,有權向平機會投訴。若平機會主席身兼行政會議召集人,公眾如何能有信心投訴會得到公正不阿的處理?試想,若申訴專員兼任行政會議召集人,這對申訴專員公署的公信力有何影響?專員應以公署的公信力為重,還是以侍奉梁振英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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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兼任,必須作一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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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方面,按照《基本法》第
54及55條,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其「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構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平機會主席是公帑支薪的公職人員,既非主要官員亦非議員,也不是「社會人士」,他以什麼身分接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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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要以「社會人士」為重要成員,歷史上,行政局代表社會主要利益階層,殖民地總督施政,必須徵詢他們的意見。特區成立,行政會議沿襲的意念是,政府最高決策,不能由政府官員閉門包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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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行政局首席議員過去一直是「非官守」成員,行政會議亦如是,梁振英自己就是測量行合伙人、鍾士元是企業家,林煥光既打破傳統,亦不符《基本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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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煥光是位有心有力的平機會主席,我十分敬重他。我相信他絕對有能力做一位出色的行政會議召集人。然而兩者之間有利益衝突,不可兼任,必須作一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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