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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言論自由不容誹謗 [打印本頁]

作者: tyktyk22000    時間: 2012-5-12 10:40 AM     標題: 言論自由不容誹謗

惡意中傷該當何罪?美國德州一名男子和妻子於○九年洗脫性侵犯嫌疑之後,仍然被網上論壇稱作性變態者以及性猥褻者。經不起百般羞辱,夫婦倆入稟指控網民誹謗,最終法院裁定勝訴,可獲約一億零七百萬港元賠償,論壇亦被勒令交出涉事網民的IP位址資料。
8 L: d" A! p0 P# X- _, i2 Q" t5.39.217.77:8898公仔箱論壇7 \* T8 Q; p+ y* O2 Y7 a
由這宗案例可以看出,網絡世界並不是任意妄為的妖獸世界,言論自由有其限度,不容口沒遮攔傷害他人。因此嘛,長期受到網民惡意中傷的東方報業集團透過法律途徑追緝誹謗者,合情合理得很。5.39.217.77:88989 [3 S9 p6 ], I
網上誣衊東方的誹謗文章可謂排山倒海,多年來始終陰魂不散,如果說沒有幕後黑手興風作浪,恐怕無人相信吧。正如那一對美國夫婦,若然不出手制止,含血噴人之事必定沒完沒了。
5 [- F( W; ]* F# ltvb now,tvbnow,bttvb幸好香港仍然是一個講求法治的社會,高等法院最近就裁定,網絡供應商必須披露一位自稱「轉載」的網民身份,原因是此君在《明報》母公司世界華文媒體有限公司旗下「亞洲週刊討論區」發布誹謗東方的文章。# I. U; G( y/ ^6 ]9 p6 G4 Q
在此之前,已有幾名含血噴人的網民被揪出真身,他們必須登報道歉,甚至賠償損失。這得拜東方報業集團鍥而不捨追討公道的精神所賜,否則無恥之徒逍遙法外矣。由美國的案例,到東方的緝兇,皆可印證網絡世界並不允許胡作非為,網民自以為披上哈利波特的隱形斗篷,乃愚不可及之事,傷天害理的妖獸,是會被生擒的。
作者: Phantom1984    時間: 2012-5-12 10: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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