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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初步協議17條全曝光:體係大變允許先簽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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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魑魅
時間:
2011-11-28 09: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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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初步協議17條全曝光:體係大變允許先簽後換
勞資雙方已達成初步協議,該協議包括17條內容,也將是新勞資協議中的核
心內容。從中可以看出,球員分成降低,工資體係大變,雖然允許先簽後換,但
多了不少限制。
勞資雙方達成初步協議,宣告149 天的停擺結束。比利- 亨特已將初步協議
提交給球員,以下就是這份協議的完整版本以及網易體育為您帶來的相關解讀—
—
1 、籃球相關收入分成(BRI Split )
。籃球相關收入(BRI )每個賽季按照50% 和50% 的比例給球員和球隊分成。
附加條款如下——
如果BRI 超出預期值,球員將獲得更多的分成,而如果BRI 不如預期,球員
分成則將減少。具體來說,球員的分成(i )增加該賽季BRI 超出預期部分的60.5%,
或(ii)減少該賽季BRI 低于預期部分的60.5% ;
球員的BRI 分成比例總體來說不能低于49% ,也不能高于51%.
。在勞資協議生效的第一年,球員將得到BRI 中固定比例為51.2% 的分成
(沒有上下浮動),而且,假設這份協議得以順利補完並生效、聯盟在12月25日
恢復比賽的話,球員所獲得的薪酬將等比例計算為他們合同上列明額度的66/82
(82場常規賽被削減到66場。)
2 、工資帽/ 奢侈稅體係(Salary Cap/Tax System )
。與2005年勞資協議一樣,體係下設置軟工資帽。
。工資帽和奢侈稅觸發線需根據預期的契約稅水平來設置(契約稅水平等同
于BRI 的50% ,減去福利,再除以30),算法與2005年勞資協議相同。在協議生
效的第一和第二年,工資帽和奢侈稅線不得低于2010-2011 年水平。
。工資帽特例將與2005年勞資條款相同,除了下列條款:
a 、非奢侈稅球隊的中產特例:第一和第二年為500 萬,其後每年提升3%;
最大合同長度為4 年;每年均可使用。
b 、奢侈稅球隊的中產特例:第一年為300 萬,其後每年提升3%;最大合同
長度為3 年;每年均可使用
c 、薪金空間未滿球隊的中產特例:一個新的特例可供工資帽下薪金空間未
滿的球隊使用(他們無法使用非奢侈稅球隊中產特例和雙年特例)。這個特例允
許未超工資帽的球隊使用薪金空間簽約一名或多名球員,其首年合同總額可以溢
出工資帽250 萬,合同長度最多為兩年。特例額度每年提升3%.
d 、雙年特例:衹供超過工資帽但未超奢侈稅線的球隊使用。首年起薪為190
萬,其後每年提升3%. 該特例不能連續兩年使用,最大合同長度為兩年(與2005
年勞資條款相同)。
e 、傷病球員特例:為(i )傷病球員薪金的50% ,或(ii)等同于非奢侈
稅球隊中產特例的值,兩者中取較低值。最大合同長度為1 年。衹有在某名球員
遭受到賽季報銷的傷病時,其所屬的球隊方可申請傷病球員特例(與2005年勞資
條款相同)。
f 、交易球員特例:如果球隊交易一名球員後薪金總額在奢侈稅觸發線之下,
那麽他們最多可獲得等價于(i )150%該球員的薪金加上10萬,或者(ii)該球
員薪金加上500 萬,兩值取其小。
奢侈稅球隊最多可獲得價值等于該球員薪金125%+10 萬的交易特例(與2005
年勞資條款相同)。
除了先簽後換的交易之外,與交易特例相關的基年條款(BYC )將失效。被
歸于BYC 類別的球員在1 月15日之前不得被交易。判斷一個球員是否是BYC 類別
的標準與2005年勞資條款相同。
。最低球隊薪金總額提升為(i )在協議生效的第一年和第二年為工資帽的
85% ,和(ii)從第叁年開始為工資帽的90%.
。在協議生效的第一和第二年,超過奢侈稅線的球隊所繳納的奢侈稅率為超
1 罰1 (每超過1 美元就上交1 美元的奢侈稅,與2005年勞資條款相同)。
。從第叁年起,超過奢侈稅的球隊所繳納的奢侈稅率如下:
超限額度稅率0-500 萬超1 罰1.5 500 萬-1000 萬超1 罰1.75 1000 萬-1500
萬超1 罰2.5 1500萬-2000 萬超1 罰3.25
=>再往上,每超過500 萬,稅率就再增加0.5 (比如說,如果一支球隊的薪
金總額超出奢侈稅線2000萬-2500 萬,那麽稅率就是超1 罰3.75)。
=>如果有一支球隊在(從2011-12 賽季開始算起)連續5 個賽季中的4 年薪
金總額都超過奢侈稅線,那麽在原有稅率上再加征1 (比如說,某支球隊超出了
奢侈稅線500 萬-1000 萬,原有稅率是超1 罰1.75,但作為累犯球隊,它的稅率
將是超1 罰2.75)。
。各隊所繳納的奢侈稅中的50% 將被直接分發給非奢侈稅球隊。
。使用了非奢侈稅球隊中產特例或雙年特例的球隊,或是在協議生效的第叁
年後通過先簽後換獲得了一名自由球員的球隊,在這個賽季之後的任何時候,其
薪金總額都不得再超過奢侈稅線400 萬美元。
延伸閱讀
什麽是契約稅?
導致98年停擺的最大因素是球員薪金在聯盟總收入中的比例之爭。老板不願
意工資超過BRI 的53% ,但是在97-98 賽季,這個值超過了58% ,就激發了中止
條款,使得老板們有權終止CBA.
契約稅係統的作用是幫助確保工資總額不超過BRI 的指定百分比。如果支付
給球員的工資超過了這個百分比,那麽他們的部分工資(10% )將會返還給老板。
什麽是BYC ?
在上一份勞資協議中,BYC 是用來防止工資帽中的另一個漏洞的。這個漏洞
就是如果沒有BYC ,超過了工資帽的球隊想要交易一名隊員,但受交易條例的限
制又無法完成,這時球隊就可以和這名隊員從新簽一個合適的合同來完成交易。
BYC 規定如果球隊和隊員重新簽定合同並且給他漲工資,那麽在一段時間內,他
的交易價值要比他的實際工資低。
如果以下兩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出現,那麽這名隊員就被當作BYC 的隊員—
—
a 、球隊工資超過工資帽,使用拉裏伯德條款或者早拉裏伯德條款和球員續
約,並且球員年薪得到了超過20% 的增長。
b 、球隊工資超過工資帽,延長球員的新秀合同,並且球員工資得到了超過
20% 的增長。
3 、保證金/ 契約稅(Guarantee/Escrow)
。NBA 保證球員能夠獲得其在BRI 中的分成。如果某個賽季球員的薪金及福
利總額不足球員方在BRI 中的應獲分成,那麽NBA 將補齊差額支付給球員工會,
由工會分發給該賽季所有曾經加盟某支NBA 球隊的球員,而球員內部具體如何分
配則由球員工會決定。
。每個賽季預先代扣球員薪金的10% 作為契約稅。
。如果這10% 的契約稅不足以抹平球員薪金總額超出其分成總額的部分,剩
餘的部分將從福利池裏扣(每年BRI 的1%,將被拿來作為福利池,詳見協議第15
條)。
。雙方都同意在需要的情況下,每年都可以對工資帽和奢侈稅線進行調整,
以確保BRI 協定分成。
。雙方亦同意在收入顯著下降的情況下保護NBA.
4 、最長合同年限(Maximum Length of Contracts )
。擁有伯德條款選項的球員,續約合同最長年限為5 年,其他自由球員為4
年。
。新秀球員的續約合同最長年限為4 年,但每一支球隊能夠指定一名特殊的
新秀球員,該球員可以獲得續約5 年頂薪的待遇(每支球隊在任何時候最多衹能
有一名這樣的特殊球員)。
。老將的續約合同年限總長最多為4 年(亦即,如果該球員在其原合同的最
後一年續約,那麽最多他衹能續約3 年);如果是作為先簽後換的一部分,該球
員續約合同年限總長最多為3 年(以及,如果該球員在其原合同的最後一年續約,
那麽最多他衹能續約2 年)。
5 、年薪增長幅度(Annual Increases)
擁有伯德條款選項或者早伯德條款選項的球員,年薪增長幅度最大為7.5%;
其他球員為4.5%.
6 、底薪(Minimum Salaries)
球員底薪按照2005年版勞資協議中之于2010-2011 賽季的方法來計算,但是
(比例)將隨著球員BRI 分成比例的下降而下降。不過在接下來的幾個賽季,底
薪規模的絕對數預計將增長3.5%-4.5% .
7 、頂薪(Maximum Salaries)
目前的頂薪規則和2005年勞資協議中的大體一致,不過新增了一條,在其合
同第五年的任何球員(比如說在他的新秀合同結束之後)都有資格向球隊要求一
份頂薪,也就是工資帽30% 左右的薪資。但是,這些球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
。兩次及以上入選過聯盟最佳第一隊、第二隊或第叁隊
。兩次被選入全明星先發陣容
。曾拿過1 次MVP (最有價值球員)獎。
8 、保障薪資(Salary Guarantees )
和2005年勞資協議相同,將沒有限制球員拿到保障合同中全部薪水的條款。
9 、其他條款(Other Contract Rules)
。在新協議中,被裁掉球員拿到薪資的時間將被“延長”,具體的支付年數
為剩餘合同年限乘以2 ,再加上1.
作為普通工資帽協議的替代,裁員的球隊可能選擇延期支付被裁球員的工資
以緩解工資帽壓力,但如果某支球隊應付給被裁球員的償付總額達到了工資帽的
某個規定比例,那麽這支球隊就將不能在該賽季裁員時使用延期支付薪金的辦法。
。球隊和球員選項不變。
。2011-12 賽季的薪資,都會根據被取消比賽的場次數按比例調整。
10、新秀(Rookies )
首輪秀的起薪按照2005年勞資協議之于2010-2011 賽季的方法計算,並依照
整個勞資協議體係的下降情況按比例下調,也就是說,比2005年勞資協議中減少
約12%.未來每一年的薪資增長率還未確定,但可能會在3.5%至4.5%之間;第2 年
和第3 年的增長幅度為3.5%;第4 年和之前的一樣。
11、自由球員(Free Agency )
。先簽後換。除了2011-12 賽季和2012-13 賽季,交易後薪金總額超越奢侈
稅觸發線400 萬美元以上的球隊,將被禁止使用先簽後換。先簽後換球員合同最
長為4 年,年薪增長幅度最高為4.5%.
。邀請合同。母隊匹配其他球隊邀請報價的時間,從7 天減少為3 天。
。報價合同。報價合同和之前的相同,但是從2012-13 賽季開始,將執行以
下規定:任何首輪秀,如果在生涯前2 個賽季場均每個賽季能出場41場,或者出
場時間超過了2000分鐘(定義為“首發球員”),將拿到與第9 順位新秀相同額
度的報價合同;任何二輪秀或者落選球員若能達到“首發球員”的標準,將拿到
和第21順位球員相同額度的報價合同;任何前14順位的球員若不能達到“首發球
員”的標準,則將拿到和第15順位球員相同額度的報價合同。
。所有的報價合同都是完全保障的。
12. 自由球員金額(Salary Cap Holds)
定義:一支球隊自己的自由球員的工資仍然算在球隊的工資總額中(受工資
帽約束),這被稱作“自由球員金額”。所以即使在工資帽之下(跟本隊自由球
員重新簽約之前)的球隊,能夠使用的薪金空間也可能會很有限,因為本隊的
“自由球員金額”說不定已經占據了所有的薪資空間。
自由球員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首輪新秀——從之前薪水的300%/250% (如果之前的薪水低于聯盟平均薪水
/ 如果之前的薪水高于聯盟平均薪水)降低到250%/200%
符合拉裏伯德條款且剛打完新秀合約的球員——從之前薪水的200%/150% 降
到190%/150%
符合早拉裏伯德條款的球員——130%(與上一份勞資協議相同)
符合非拉裏伯德條款的球員——120%(與上一份勞資協議相同)
延伸閱讀
為什麽自由球員工資還被算在球隊工資額以內?
為了防止勞資條款中的一個漏洞。如果沒有這條規定,球隊就可以簽下其它
隊的自由球員然後轉而(用伯德條款)簽本隊的自由球員。這條規則限制了這種
行為。
什麽時候自由球員工資才不用算在球隊工資之內呢?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
。這名球員同原隊簽了新合約。這個時候,他的新工資被算進球隊工資中。
。這名球員同另一支球隊簽約。這個時候,他的工資成了新球隊的問題了,
就不再計入原隊工資中。
。這名球員宣告放棄了這名球員。
13. 交易規則(Trade Rules )
。允許先簽後換,但續約之後的合同長度不能超過叁年(注,如果球員還處
于上一份合同的最後一年,那麽續約合同的長度不能超過兩年),年薪漲幅也不
能超過4.5%. 如果超過的話,那麽在續約之後的六個月內球隊就不能交易這名球
員。此外,如果一支球隊通過交易得到一名球員,那麽,在交易完成後的六個月
以內,這支球隊不能與該球員簽下一份長度超過叁年(如果球員還處于上一份合
同的最後一年,那麽續約合同的長度不能超過兩年)且年薪漲幅超過4.5%的續約
合同。
。關于交易中的現金支付,每支球隊每年最多衹能使用300 萬美元。
(注:現金在轉會雙方的交易薪金計算中不起任何作用。)
。A 隊將一名球員交易到B 隊,B 隊將該球員裁掉,那麽,在交易日之後的
一年內,或該球員合同最後一年之後的7 月1 日前(兩個日期中較早的一個),
A 隊不得重新與該球員簽約。
14. 特赦條款(Amnesty )
。在新勞資協議期內,每支球隊可以在每個賽季開始前解雇一名球員(衹能
行使于新勞資協議生效時已經存在的合同。)該球員的全部薪水將不被計入球隊
的工資帽和奢侈稅範圍之內。
。特赦球員的薪水,仍會被用于BRI 分成計算。
。新的特赦條款修改了球員的遣散狀態,一支工資總額低于工資帽的球隊,
可以向被解雇的球員開出競爭報價合同,合同金額可以是該球員剩餘合同中的一
部分,該球員剩餘合同的另外一部分金額由解雇他的球隊支付。
15. 球員福利(Player Benefits )
拿出BRI 的1%金額作為新的福利池,用于支付退役球員的退休金和福利。這
BRI 的1%金額會被包括在球員50% 的BRI 分成當中(當然也被包括在新勞資協議
第一年51.15%的BRI 分成中。)
16. 收入共享(Revenue Sharing )
在新的勞資協議期內,NBA 承諾會維持收入共享計劃,該計劃NBA 將會向球
員工會提交。
17、協議期限(Term of Agreement )
10年,NBA 和球員工會可以在6 年後選擇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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