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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港式《競爭法》得啖笑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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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10-27 06:46 AM
標題:
港式《競爭法》得啖笑 王岸然
港式《競爭法》得啖笑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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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多年來一直關注《競爭法》,並寫下大量文章,但對草案能否順利通過卻有疑問。去年曾與關注這條草案的學者交流,學者以為通過是必定的事,因為泛民加民建聯早就過半數立法會議員,還未計工聯會的幾票;負責推廣的蘇錦樑來自民建聯,政府研究法例也有十年以上,曾蔭權更沒理由不為自己留下丁點兒的功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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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笑學者太天真。香港地的話事人不是政府、不是泛民、不是建制,而是大資本家。政客可信,就不是政客,泛民的就更加了。早在九十年代中,《競爭法》的倡議開始出現之時,民主黨的負責人是李華明,去年草案推出,諮詢到今天,大家見李華明出過半句聲支持沒有?黎智英的捐款事件曝光之後,大家懂不懂引申去想闊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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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修訂 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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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很清楚,經過六大修訂之後,《競爭法》將形同虛設,一如建制派「打手」所形容的,只會用來欺壓中小企的反競爭協議,影響不到大財團的橫行,也補償不到中小企受到不公平競爭行為所掠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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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碼子的《競爭法》,與我們的假民主制度一樣,只用來欺騙國際不知情地區的競爭者,以為香港已經追上國際的自由競爭步伐;若然知情,只會變成貽笑國際的「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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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六大修訂,當中有一樣筆者認為是不可接受的荒謬,所以也最意外,就是取消了獨立私人訴訟的權利。這一大讓步,完全出乎筆者意料之外;更失望的是,見到湯家驊與何俊仁第一時間把底線降到接受六大修訂之上,與政府明顯有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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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去年已在本欄批評建制派的劉健儀(自由黨)和葉劉淑儀以「私人訴訟的權利會干擾中小企」的說法,這說法完完全全是欺騙港人,以為港人完全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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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競爭法》並不是石頭中爆出來的,最重要的第一和第二行為守則,即禁止有害競爭的協議和禁止濫用市場優勢,是幾乎照搬歐盟條約第八十一和八十二條,這兩條還是源於舊的共市條約,已有四十一年歷史和經驗,並有無數論文和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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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就算不是專家,歐盟反競爭的教科書和論文也看了不少,並無任何討論指《競爭法》會影響中小企。反之,教科書和介紹文章均清楚指出,歐盟《競爭法》制度是以保護中小企和消費者的權益為出發點,亦是整套反競爭制度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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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無恥政客要出賣港人利益,要為大資本家服務,筆者自然不會奇怪,奇怪是他們的反智理由除了筆者之外無人識踢爆,媒體也不研究;不問學者,就為他們傳達錯誤訊息,加入愚弄大眾,也加入令香港貽笑國際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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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個比喻,奴隸主告訴你,為了奴隸的權益,所以反對解放奴隸的法例;他還找來幾個奴隸,加入反對行列,你會否相信奴隸主的誠意?為大資本家利益服務的政客,把全歐洲人都知道是為保護中小企而設立的《反競爭法》說成是禍害中小企,竟然成功了,夫復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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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獨立私人訴訟權利是重要的?因為這是法治基本不過的原則,法律獨立於政府之外,當政府遭大財團操弄,公民便須作出自救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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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歐盟出了一個報告,指出因為大財團的不公平競爭手法,消費者損失七百億歐羅的利益。歐盟一年只有幾十宗私人訴訟的案件,歐盟認為這是制度不完善,多年來一直研究如何簡化制度,令更多的私人訴訟可以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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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更高的司法公義層次看,私人訴訟令公民有權直接參與,從而負起監察大企業的責任,公民不用再事事依賴政府求取公義,是公民意識得以進步的地方。與投票權一樣,公民參與度愈高的社會,政府的失敗度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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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利 忽然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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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歐洲法庭有一件重要案例,足以說明私人訴訟理念的重要性。Courage and Crehan(2001)ECR 1-6297,這案件清楚指出,當歐洲任何地方的人民因為不公平競爭而受到損害之時,有權向法院要求濟助(remedy)。這案件之後,各國都要設法提供可行的程序制度(或改善現有制度),讓受損害的人有權申索補償。2008年歐盟出了白皮書,要求各國加強改善,令制度變得更有效率,令公民可以在訴訟後得到全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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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再指出一點,
2008年香港政府的諮詢文件中,不單提議有私人訴訟,更提議設立代表訴訟的制度(representative action,美國稱為集體訴訟),但到草案出台之時,這一部分完全消失,有份關注草案的政客無一人提出半句質疑。筆者只能再說一次,這是默契,不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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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有多重要?看看雷曼苦主的情況就知道。香港的司法制度不單沒有為苦主提供濟助,而且加入保護銀行利益的行列,高院的低質素法官多次很隨便就批出禁制苦主的示威人權的禁制令,苦主在法庭哭訴遭受欺負,法官則冷漠地表示與案無關,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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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由於美國有集體訴訟,雷曼苦主得以在美國進行訴訟;事件雖然未了,但極有可能在美國經過訴訟後得回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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