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n0 d% b3 Q* w0 O' A第二種則需由安樂死的決定權是誰來決定,用美國最大宗的安樂死訴訟為例,若果由親人去為昏迷或變成植物人的家屬決定安樂死,我覺得不論理由如何,都是違背了病人本身的意願,若當事人本身是想繼續生存,但礙於沒法開口,而因家人的決定被施以安樂死,我認為與「謀殺」沒有分別。因此如果安樂死是由家人而非當事人決定,「安樂死」並不等如「自殺」了。 8 {0 a7 s ~3 }- p x
# G; h/ V2 w; D' V公仔箱論壇最後一樣我認為兩者較不相同的地方,就是時間性的問題。「自殺」需要的時間可長可短,短的是一有這念頭你就可以馬上做,而長是有可能你會用在再考慮是否自殺或準備身後事;但肯定的是,若果是「安樂死」就不可能像自殺一樣想做就去做,你有可能必須經過一連串的「關卡」才能成功了。若果好像美國那一宗案件那樣,很有可能要等更長的時間,甚至因為與家人的意見不一,甚至你會面對「插喉,拔喉」的折磨。 5.39.217.77:88982 v" _( i+ H/ m' W! t8 r+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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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本身是支持安樂死的人,但同時我亦是百分百支持人應該愛惜。因此政府在討論安樂死的時候,我們應該有更完善的操施預防安樂死被濫用的情況。最起碼要令人明白「死」共不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而我們在逃避,並且將更大的問題推給至親的人,令在生的人更加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