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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法官面對輿論要堅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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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7-9 04:30 PM
標題:
法官面對輿論要堅持原則
及時回應,對二審為何改判,進行有針對性的解釋、說服工作,哪怕承受輿論壓力,也不輕易顛覆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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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是一項專業性活動,法官必須洞察民意,但也不能一味遷就民意,更何況在某種情況下,民意是受到某些被“污染”的信息源所主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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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微博時代”,信息傳播的速度、廣度都以幾何倍數增加,“網絡民意”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力也進一步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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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的行為固然惡劣,但在這起案件中,被害人代理人的造謠行為,對後來形成的社會輿論,的確起到了極不好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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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1日,陜西省委政法委書記宋洪武在西安交通大學與學生交流時也承認,判處藥家鑫死刑,是從法律、政治、社會三個效果考慮的,如果不判處死刑,可能會對社會的道德價值觀念造成負面影響。這種觀點,很大程度上是受微博、論壇上表現出來的“洶涌民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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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個案問題解決了,後續問題卻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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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順應民意,依法核準了對“人身危險性極強”、“犯罪手段極其惡劣”,雖有自首情節亦不能從輕處罰的藥家鑫的死刑。但是,之前形成的一套裁判邏輯,又如何自圓其說,並向下級法院交代呢?是就此放寬死刑標準,還是下不為例?如果下不為例,這次為什麼又要開此先例?今後出現類似情況,難道還要破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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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此話粗看似乎有理,細讀卻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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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官來說,接地氣、明常理當然重要,但是,司法裁判畢竟是一個有示范意義的邏輯推演過程,必須有內在的規律,必須能維持自圓其說的邏輯,如果對公眾質疑不回應,或者態度騎墻、反復無常,就會使司法失去公信力,法律的“生命”,更是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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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讚同雲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中的表現:及時回應,對二審為何改判,進行有針對性的解釋、說服工作,哪怕承受輿論壓力,也不輕易顛覆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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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為維護司法尊嚴,創造一個更好的司法環境,從最高法院到各高級法院,都應有所擔當,及時做好死刑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適時公開死刑典型判例,使“少殺慎殺”觀念深入人心,不要讓所有壓力都讓下級法院和普通法官來扛。(任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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