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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專政之手伸向網絡自由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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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6-10 07:26 AM
標題:
專政之手伸向網絡自由 王岸然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1-6-10 07:28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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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政之手伸向網絡自由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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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恒常報道與例牌反應之外,主流媒體與政客似乎沒有留意到《版權條例》修訂,對網絡言論自由影響深遠;切身利益受損的討論區網民,當然知道是什麼一回事,但也止於討論,似乎沒有起而抗爭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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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時間, 「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修訂也作出公開諮詢,這議題上了《城市論壇》,討論似乎更為熱烈,皆因該修訂提議過於脫離現實。不過,從來違反指引的後果只是譴責,選委會亦不知譴責過泛民政客多少次,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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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的活動不靠選舉支持,也沒有發牌或是規管法例,看似莫奈之如何,所以似乎也不會有強硬的抗爭活動;這是非常錯誤與危險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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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政之手伸向網上言論自由,是不會一次過出現網上「二十三條」的,而是逐少逐項來,會不經不覺地完成——專政者藉現有法律之便,早已以個別事件影響網絡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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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早已提出警告,律政司濫用「有違公德」罪,多次檢控網上胡亂留言的年輕網民,那是一種試水溫的做法。今天,就是藉版權的刑事化,徹底瓦解網民最擅長的惡搞文化——不許「改圖」,卻還有文字——但誹謗法律早已存在,而且從來可以刑事化,將網上的言論自由(「言論放任」也許更為貼切)的標準,削弱到與主流媒體看齊,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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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泛民反應遲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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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項修訂只須建制派在其操控的立法會,以簡單多數通過就可以了;若無強大的民間反對力量,要通過實在沒有難度。筆者留意到青年民建聯的發言人在《城市論壇》力排眾議的發言,幾可判斷「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的通過,將會成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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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那應當是難有實質作用的一回事。主流媒體的運作方式,是當某人參選之時,他的節目或專欄會暫停;報刊為求公信力,暫停參選人的專欄,從來無人非議。政客在網台搞個人節目,方便與「粉絲」溝通,博客與
facebook 的作用也是一樣,那區區幾百到一兩千人,只是較闊的小圈子活動而已;選舉期間的個多兩個月, 「溝通」是否停頓,對政客的影響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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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較大是上載到
YouTube 的影片,如受歡迎或引起爭議,幾天就可以上十萬人點擊,威力較主流媒體更大。但香港的法律管不到在美國的YouTube,那是人所共知的,所以「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修訂的實效有限,這也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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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莊舞劍,一不離二,旨在的是其他更具殺傷力的網絡法律修訂。利用版權的刑事化打擊網民對建制政府的攻擊,是一項極有實效的法律武器。這根本是政治迫害,把迫害包裝為版權(私有產權)的保護,何其惡毒,只是網民和泛民的反應卻又何其遲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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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想到的最直接例子,亦與民建聯有關。若有民建聯支持,法例必然通過;暫時筆者留意不到民建聯有反對的說法,形勢可說非常險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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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的年宵市場,社民連將民建聯的商標改動惡搞,設計成名噪一時的「禮義廉」
T 恤;當時民建聯要求海關執法,依據的也只是對商標版權設計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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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可否認,以民建聯為首的建制派中人的圖像和標記給網民改動惡搞的次數最多、也最烈。版權侵犯本來是民事案件,這類惡搞也可以經誹謗進行訴訟,也屬民事。民事要證明起訴一方有經濟上和名譽上的損失,這當然不容易,於是便出了刑事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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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律為政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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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必須嚴正指出,版權保護的法律在普通法中只屬商業權益的維護,不涉政治,隨便的刑事化,只為專政中共及其代理人政黨民建聯的利益服務,是對普通法傳統的踐踏;此例一開,商業法律也會政治化,也要為政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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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從來是以民事為主,因為其侵害只及社會上個別人物或法人,並不構成危害社會的整體。版權條例的刑事條文,只針對侵權者利用別人的版權作為商業牟利用途,最盡的情況,是當出現對版權擁有者的利益嚴重侵害而不利己(例如
BT)之時,刑事檢控才有其道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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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建議,為的只是所謂「惡搞」,這些行為對版權持有者的利益並無侵害,侵害的只是給惡搞的政客、政黨、高官和中共。這就說明這不是保護知識產權的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是一個打壓言論自由的政治迫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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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何以筆者以項莊舞劍,借保護知識產權為名,旨在將干預言論自由、伸進網絡世界的政治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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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香港的法律,再強大、再霸道也走不出香港。新法例無法引用到母公司在美國的
YouTube 或facebook,相信外國公司不會輕易交出上載者的IP,也不會隨便刪除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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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要認真考慮的,是發起籌款運動,協助最反動的「高登討論區」遷冊到台灣或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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