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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民意是司法最後一道防線? 王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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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1-6-9 08:05 AM
標題:
民意是司法最後一道防線? 王健壯
民意是司法最後一道防線?
王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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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最近談論司法問題時,經常提到「民眾合理期待」這句話,對江國慶案未起訴相關濫權官員,他認為「與民眾合理期待有距離」;對觀審制的推動,他也表示「完美的審判結果應該結合專業與民意,貼近民眾合理期待的公義」,可見他對民意在司法裁判中的角色特別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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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影響司法判決,古今中外皆然。江國慶案、性侵兒童案,以及陳水扁二次金改收賄案一審無罪判決,都曾引起民意的強烈反彈,也讓司法官飽受悖離人民的罵名,創下台灣司法史上民意向司法機關集體施壓的先例。當然,學法律的人最常引述的民意影響判決的經典案例,乃是洛杉磯白人警察毆打黑人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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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白人警察痛毆黑人的畫面,在各地電視台反覆播放後,有超過九成的民眾認為警察有罪,但陪審團最後卻出人意料地一致裁決四名被告無罪,判決一出,民憤四起,兩小時後洛城發生大暴動,燒殺搶掠宛若無政府狀態,結果造成五十多人死亡,兩千多人受傷,一千多棟建築被焚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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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陪審團何以會做出悖離人民的判決?理由其實很簡單:白人警察痛毆黑人雖是事實,但在電視台未播放的漏網畫面中,陪審團看到的證據卻是醉酒駕車的黑人不但拒捕在前,而且先動手襲警,警察雖有執法過當之嫌,卻與黑人拒捕毆警在前有關。但這段關鍵畫面電視台卻都刪減未播,民意與判決出現嚴重落差乃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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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雖然禁止雙重懲罰,但判決當時正值總統大選,老布希總統在民意壓力下罕見地以侵犯民權的罪名下令重審此案,聯邦地院果然也順應民意,判決四名警察中二人有罪,但民意對警察被判兩年半徒刑,仍認為量刑太輕,聯邦上訴法院又在民意壓力下,裁決地院應重新加重量刑,兩名警察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雖然面對洶湧而來的民憤,但仍以九比○的票數,推翻上訴法院加重量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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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城案」之所以變成民意影響判決的經典個案,乃是因為此案涉及幾個至關重要的課題:判決何以與民意出現落差?媒體如何形塑民意?民意如何影響判決?以及法官應如何面對民意,甚至如何處理民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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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大法官敢於抗拒民意而一致判決,其實是最高法院一貫的專業抉擇。已故首席大法官柏格(
Warren Burger)講過的那句話:「法官裁決的基礎應當是法律,而不是公眾意見,他們應該完全漠視當時的壓力」,一向被歷任大法官奉為圭臬,現任大法官布瑞耶(Stephen Breyer)被問到判決是否受民意影響時也強調:「我們做這個工作不是為了受人歡迎,不是根據多數民意,更不是因為媒體要寫什麼而決定該做什麼」,大法官金斯堡(Ruth Ginsberg)更提醒法官:「法院不應該祇關心某一天的天氣,而應留意特定時代的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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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律的人都知道,民意與司法專業之間有著本質上的差異,甚至是衝突,其中包括:「法律理性與大眾情緒」、「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道德與法律」、「合法性與合理性」、「法律思維與大眾思維」、「法理與倫理」、「法意與民意」,以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等等。主張「民意論」的人認為,司法雖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司法卻不一定是最正義的防線,民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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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主張「專業論」的人則認為,法官不是民意代表,更不是「眼裡經常含著淚水的詩人」,不能被浮動如海的民意所左右,否則審判雖擺脫了上意與官意,卻又受制於民意與民憤,而且還是媒體不當形塑的民意,其結果看報判決又與看報治國何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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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引進民意而達到民眾法律參與的目的,當然是司法進步應為當為之事,但司法有不同於行政與立法的專業特質,而且恐龍法官之所以產生,其中雖有人與民意疏離有關,但也有人是與認事用法的專業不足有關,如果司法改革輕專業而重民意,甚至對民意如響斯應,判決悉以民意為依歸,久而久之形成民粹司法,這樣的司法與民粹政治同樣不足取法,與馬總統所說的「完美審判結果」,更是愈行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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