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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江西高院规定IP地址或网名可作被告 [打印本頁]

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4-24 03:45 PM     標題: 江西高院规定IP地址或网名可作被告

(综合讯)据京华时报报道,为保护人们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全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作出统一“规范”。其中明确,网络用户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的转载、跟帖的,从而造成侵权内容的扩散,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tvb now,tvbnow,bttvb" }) D- L( D: t# u9 X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0 v% \: B0 r8 c; V' S, @5 ]; {
  指导意见共35条,涉及网络侵权案件的专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受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刑事责任等。
& m! h- p: q; ?  S' j5 H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5 L% q/ j/ z  ~& Q   指导意见的主要起草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慧军表示,针对目前“网络水军”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的匿名被告等热点法律问题,《指导意见》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为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多空白和困难,指导意见仍需要边实践边完善。 5.39.217.77:8898: q; m, z7 M; r2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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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网》% F+ B5 p2 s. t# v
(编辑:黄爱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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