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確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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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xx01
時間:
2010-12-14 10:37 AM
標題:
確保司法公正
一旦2010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版生效后,初犯被告在“認罪協商”下認罪,刑罰可獲得最高50%減刑。法庭採取這項措施,是旨在減緩刑事案件堆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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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項措施也引起數個疑問,包括是否所有刑事案的初犯,包括謀殺案都可以要求減刑、如何確保被告得到應有的刑罰,以及推行這項措施后,案件累積的問題就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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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自願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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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查基闡明在執行“認罪協商”前,必須先獲得控方及被告辯律律師同意減輕刑罰,以及被告明白減刑前后面對的刑罰后,自願承認控罪,才能促成“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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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要減少案件堆積的情況,應該從加強效率著手,而不是通過“認罪協商”的方式,否則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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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維護司法公義的平台,因此有關方面不能夠為了加速處理案件,而向司法公義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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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上,法官在判刑前,都會考慮被告的犯罪紀錄、家庭背景及是否認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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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和干案累累的慣犯,即使犯下同樣罪行,前者的刑罰也會比較輕;若再實施“認罪協商”措施,初犯者是否會享有刑罰進一步減輕的“雙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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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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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訊不是商業交易,也不應該像政府給予交通傳票優惠般,給予“判決優惠”,犯罪者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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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司法公正,簡單來說是確保正義得以伸張,犯錯者得到應有的懲罰;如果為了減緩累積案件的問題,而讓初犯者享有“減刑優惠”,這是否違反司法公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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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人們對國內司法公正的信心可能受到影響,長期下去,是一種不健康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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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罪協商”的措施已勢在必行,那麼當局必須擬定清楚的指南,列明哪一些罪名是可以採用這項措施,而且被告也必須清楚知道,一旦在這項措施下認罪及被判刑,就不能針對減刑后的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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