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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練乙錚:大家力竭聲嘶的時候,當權派做過些什麼?(二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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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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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9 10:08 AM
標題:
練乙錚:大家力竭聲嘶的時候,當權派做過些什麼?(二之二 )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11-19 10:10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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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乙錚:大家力竭聲嘶的時候,當權派做過些什麼?(二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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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昨文分析北京法院給趙連海案的判決書,指中共法院並非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而偏偏是「患無詞」。年來大陸發生悲劇無數,舉其大者,一為三聚氰胺毒奶延
禍,超過五萬名娃娃結了腎石、至少六名死亡,一為上訪女被北京截訪頭頭禁閉後拿槍當眾強姦;趙氏為此二事受害者奔走,卻遭北京當局視為有損政權穩定,非法
禁閉七個月之後判以重刑。法院閉門審訊,判趙有罪,罪證竟是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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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寫標語、喊口號等三十九條雞毛蒜皮般的「犯罪行為」,此乃一種「無詞」;判決書控趙
「利用社會熱點問題
……
起哄鬧事,嚴重擾亂地區社會秩序」,卻隻字不提上述悲劇兇案背景,以免民情強烈反彈,此是另一種「無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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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議論顛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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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北京如此患無詞,似乎正好給香港的一些打算玩真假選舉遊戲的當權派一個機會,向港人顯示他們並非事事聽命中央,特別在大陸法治問題上有獨立看法。因
此,一些當權派,包括葉國謙、田北辰、梁振英等,都曾以不同程度在公開場合言及北京的不是,有的還說要上書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減刑。筆者多年來對當權派人
士哪怕是一丁點的開明進步,都充分贊許,這次按理不例外,但有幾個問題,提出來讓大家想想,特別讓上述三位當權派人物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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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趙連海因維權投獄,但他不是第一個;十年來,便是廣為人知的,也起碼十個八個,事實上遠不止此數。民主派千方百計希望北京對維權人士手下留情,當權派
不是在立法會封殺,便是明裏暗裏攻擊民主派反華反共,一面不停對國內法治唱讚歌,詞窮理屈了,便罵西方不過如是;民主派批評習近平要香港搞三權合作,當權
派為他打圓場,有的更墮落到為他的言論找理論根據,曲說成直。近年,北京經濟上強大了,政治打壓變本加厲(這是中共本性,師承蘇共斯大林);國際上打高行
健、打劉曉波、打諾貝爾文學獎、和平獎,乃至打任何敢支持他們的外國政府,而本地當權派愛國派一字不易,照搬北京說法。今天輪到趙連海,北京關門打狗,更
加肆無忌憚,做法簡直失了人性;港人對毒奶事件記憶猶新,對中共如此殘酷對待趙,無不反感,上述三人於此時變調。試問,這麼多年來,當大家力竭聲嘶支援維
權人士的時候,這三人做過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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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維權人士一般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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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叫反革命,是大陸上最重的罪,
03
年的楊子立、
06
年的高智晟、
08
年的胡佳、去年的劉曉波、今年
的譚作人,都是以此罪繫獄(中文維基網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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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至今共三十六人,並不完全,起碼漏了楊子立;楊
01
年被捕,
03
年審,判八年,去年刑滿)。趙連海的罪
名不同,是「尋釁滋事」,表面上輕得多。與黨國議論顛覆罪,當權派不敢,但與北京一個區的法院爭一下「流氓案子」是否判重了,政治風險顯然不高。是否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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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分別,三位當權派便夠膽向北京當局發發聲,以便在港人面前表表態?興許有的還事先跟西環打了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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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什麼這次發聲的當權派,主要都是一些行將選舉,或是要洗底,或是要避免因政治面貌與北京太相似、利益太相近而有失票甚或落選之虞的那些人,而不是無選舉之憂的高官巨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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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向黨說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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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個問題都源於客觀事實,答案卻只能主觀;筆者不善臆測,疑問到此為止,讀者自己尋解可也,繼續想指出的,是上述三位當權派發聲的不同處。
先談葉國謙和田北辰。據上周六新聞報道,葉國謙日前去信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表示關注趙連海案,「希望上訴能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對待」。就一個香港
左派而言,面對北京法院一宗政治性案件,膽敢含蓄指出一審結果不盡公平公正,已屬難得,筆者讚許之餘,只想指出一點:王勝俊就是去年提出「築牢抵禦西方三
權分立思想的防線」的那幾個大陸高官之一,筆者介紹過他;此人黨工出身,完全不是法律人,他的立場,一句話,就是法律必須時時處處服務政治和輿論導向(見
王於去年
1
月
14
日在全國法院思想宣傳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與這樣的一個人談趙案司法公正,無異癡人說夢。再就是,共產黨素來認為黨大於法,面對政治案
件,最高法院院長最終無權,葉國謙不是避重就輕,便是國情教育大處不足,「吠錯了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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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北辰則謂於本周一去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對趙從輕發落。田的態度,比葉還要弱,他避開法院判決失當不談,只冀求皇恩浩蕩,讓趙連海減刑;不過,肯寫信比
起不寫信,還是有差別;當今之世,有投資大陸或想投資大陸者,有哪個敢向北京說半個不?當權派商人當中,田在此事上算是還可以(但比起人大劉夢熊登報要求
駁回原判、無罪釋放趙連海,便差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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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利用趙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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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談梁振英。讀者也許記得,年前他為爭辯自己是否地下黨員一事,挾強大班底之助,向筆者發動筆戰,最後知難而退,自動休兵,筆者於是向他進了一言:要想洗脫自己身上的紅顏色,不妨試試在北京認為重大的一兩件事上按自己的信念與北京劃清局部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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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的意思是說:若連那麼一兩件事也找不到,你就可說和董建華一樣,死心塌地是中共的人了,香港人不會喜歡你,你辦事,大家不放心;你若找得到那麼一兩件
事,卻不敢明說,那你就是一個出賣自己靈魂的小人,不配談領導。趙連海事件其實是梁振英政治大洗底的一個好機會,可惜,他縱想,也無法利用,因為「跟黨
走」的基本立場太堅定,在此事上轉不了彎,不僅完全沒有像葉與田那樣主動向北京表態言不是,對趙案的講法也差勁得多,甚或可理解為與前兩者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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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仔細看看他講了什麼。當中大學生問及此事時,他首先說:「中國人常說,情、理、法,無論這把尺怎樣放,也不應該忽視法律外的天理、道理、人情」。最善
意解讀,此話隱晦表示北京法院判決合法,只欠一點情理;其實,面對尖銳問題,此話更可能是一句用作遁詞、不着邊際的恒真話(如阿媽係女人)。跟着,他又
說:「如子女的健康、權益、福利受侵犯的時候,任何父母都可能反對;在某些情況下,家長更可能作出一些過激的行為。」這句則顯然不是遁詞了,而是暗指趙連
海犯法,明為北京法院的裁決辯護。為虎作倀是謂「忠」,公開不好說,到底流露了。如斯人,或者反而當得上特首。那真是太有中國特色。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0-11-19 10:34 AM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11-19 10:36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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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連海上訴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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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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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趙連海,男,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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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樓四門
203
號。現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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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因涉嫌尋釁滋事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2010
)大刑初字第
318
號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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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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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
2010
)大刑初字第
318
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趙連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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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令電腦主機兩台、移動硬碟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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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編按﹕港俗稱「手指」)兩個、光碟三十張、錄影帶十二盤、錄音帶五盤、攝像機一台、照相機(
FINEPIX
)一台、文化衫十三件、宣傳單二十張、名片四盒等扣押物品,如數發還給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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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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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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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趙連海是社會熱點問題
——
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審判毒奶粉相關責任人、拍賣三鹿資產、政府公布賠償方案、毒奶粉事件爆發一周年受害者聚餐紀念等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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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事件,均涉及上訴人的切身利益,上訴人通過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抗議是完全正當的,一審法院認定「趙連海利用社會熱點問題尋釁滋事」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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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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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趙連海先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及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等地公共場所,採取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鬧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卻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佐證社會秩序遭破壞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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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人趙連海曾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以及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東城區四個公共場所(其中一處是餐廳包間)參與過與毒奶粉或「黑監獄強姦案」的維權行動。上訴人
趙連海等呼喊抗議口號,少則三人多則十幾個人,所謂「非法聚集」、展示抗議標語,所在每個場所都有當地公安人員或制服、或便衣全程監控,假如有嚴重擾亂社
會秩序的行為,為何在場公安人員沒有出面進行阻止或控制混亂局面,並展開刑事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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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人趙連海陪同「黑監獄強姦案」的受害人李蕊蕊到北京市公安局報案的行為,既是受害人之託,也是公民權利和義務,且其行為沒有任何無事生非、起哄鬧事的客觀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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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趙連海陪同「黑監獄強姦案」的受害人李蕊蕊到北京市公安局報當天,即
2009
年
8
月
4
日
12
時警方就接指揮中心指令,民警即趕
至現場拉上警戒線,將境外記者勸離,將在場人員帶到派出所。上訴人趙連海等報案陪同人員加媒體記者才十餘人,但警方拉警戒線進行交通管制導致人行道堵塞,
不能據此認定上訴人趙連海擾亂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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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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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存在包括嚴重超期羈押、不接受辯方證人出庭的程式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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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法院自
2010
年
2
月
9
日即受理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最長截止
2010
年
4
月
24
日。但一審法院沒有任何法定理由
竟然超越審限達五個半月,也不對上訴人變更強制措施。而且,
2010
年
3
月
30
日,上訴人辯護律師提請證人到庭,一審法院竟然以控方證據已經確鑿充分為由
拒絕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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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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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趙連海被指控尋釁滋事罪是針對公開場所的起哄鬧事、無理取鬧、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可是一審法院卻判令沒收上訴人趙連海所有的大量與「尋釁滋事」事件無關的電腦、移動硬碟等物品,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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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定上訴人犯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二審法院依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公正公開審理並作出無罪判決,使上訴人洗得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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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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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 `: t2 U! i) Y: O* M, j5.39.217.77:8898
上訴人﹕趙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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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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