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搵商業代母李家傑或犯法議員促律政司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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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t1972
時間:
2010-10-29 05:13 AM
標題:
搵商業代母李家傑或犯法議員促律政司交代
恒基大少李家傑赴美透過代母製造三男丁,在其父李兆基眼中是天大喜事,卻涉嫌觸犯刑事法例。有律師指,《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規定任何人於境內或境外不得付款安排商業代母,最重可判處罰款 10萬元及監禁兩年。有立法會議員將要求律政司交代會否起訴李家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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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代母公司以在外國註冊作招徠,在網上吸引港人到海外光顧。 02年前生效的《人類生殖科技條例》杜絕本地商業代母,連港人在海外的代母商業活動也禁止。法律第 561章第 16條及 17條特別指出,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多個事項付款,包括要約或提供代母安排、謀求願意收錢提供代母安排的人、提出或商議付款安排等。律師梁永鏗指,上述條文清楚寫明法例適用於香港及海外,「本地唔做得嘅嘢,外地都唔做得」。除非李家傑有其他特殊理由,否則可能觸犯法例。即使有人涉嫌在海外犯法,也未必能成功起訴。梁永鏗解釋,執法機構必須到海外搜證,難度頗高,當事人或能夠提供證明有特殊需要聘請代母,「好多特殊情況,佢可能有醫生紙證明有呢個需要」。種種因素影響下,最終或證據不足未能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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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列明禁商業代母當年出任《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的立法會議員何秀蘭表示,恒基公佈李家三寶誕生的消息後,重新翻閱條例內容。她憶述,當年政府向立法會交代草案,討論有關條例涉及代母產子的部份時,政府明言立法目的是禁止任何在香港或境外的商業代母活動,包括任何客戶及「中介人」在內。何秀蘭認為,李家傑作為聘請代母的一方,一定有參與代母安排討論及商議,也有可能觸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中,禁止在境內境外商議商業代母安排的條款。由於罪行屬刑事,理論上應由警方處理,但法例寫明是否檢控最終由律政司決定,因此她將於立法會向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提出口頭質詢,要求他交代今次事件中,相關人士是否已經違法,及政府會否採取行動。恒基發言人不評論上述指控。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直屬的衞生署昨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由於每宗個案情況有別,不能一概而論。署方不會評論個別事件,假若有個案涉嫌違法,會考慮是否轉交警方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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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鴻:外國做管唔到有份制訂該法例的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前任主席梁智鴻表示,法例主旨在禁止商業代母交易,但強調法例只適用於本港,「每個人喺外國做乜,係冇辦法管到」,至於中介人或機構,若在本港安排任何人士到外地進行商業代母交易,「原則上係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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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查凸顯政府無能」港人在海外透過代母產子非新鮮事,立法會前議員陸恭蕙與外籍男友何力勤 05年借用華裔女士卵子,在美國找代母誕下女嬰。立法會前醫學界議員勞永樂表示,上世紀 90年代立法會審議上述條例時,社會風氣非常保守,因此條例涵蓋範圍極闊。他認為政府須公開交代李家傑是否涉嫌違法,「人哋咁高調,政府一定要答。唔理唔查,更加凸顯政府無能」。勞永樂又指,事件反映條例有灰色地帶,當局須按現今社會道德風氣重新檢討條文,並列明違法情況下誕生的嬰兒該如何處置,「外國懷孕嚟香港生得唔得?呢啲 BB係無辜,生完帶嚟香港又得唔得?列明做到咩步驟就違法、界限應該去到咩地步,所有嘢要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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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母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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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港人到外地找代母產子是否違法?A: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在本地或外地,若果沒有特殊理由,付款接受代母安排即屬違法,最高刑罰判監兩年及罰款 10萬元。Q:本港公司為港人介紹外國代母,是否違法?A:視乎介紹的程度,若果只是給予網上公開資料,並非代為聯絡或涉及金錢,則不算違法。Q:在港找代母人工受孕有何條件?A:一般情況下,精子及卵子必須來自申請人工受孕的已婚夫婦,並證明妻子的健康不適合懷孕,才可向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申請使用非商業代母。代母只能透過生殖科技受孕,夫婦必須在孩子出生半年內取得法庭命令,才能在法律上成為父母。Q:已婚夫婦在港使用其他女士的卵子人工受孕是否違法?A:只要不涉及商業牟利,又證明妻子的卵子無法受孕,就不算違法。但夫婦須向捐卵者繳付基本補償,例如涉及的藥物費用及車馬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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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傑(右)一索三男,父親李兆基(左)高興不已,但安排商業代母一事可能違反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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