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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蘋論:誰是「病人」 誰是「壞人」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0-8-9 01:56 PM     標題: 蘋論:誰是「病人」 誰是「壞人」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8-9 01:58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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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決定維持「摑警案」判刑後社會有巨大迴響實在是自然不過的事。過去兩天有市民、網民先後發動遊行表
達不同意見及關注。有的認為判刑過輕,未能彰顯罪行的嚴重性及司法公義,有的認為判刑製造不良先例,削弱了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的保障,有的批評警方檢控「襲警」案時標準及尺度不一致,令市民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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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
,法官及法院在審訊案件時必須完全獨立,不能受政府、政黨、財團或輿論干預,不能為了順從一時的民意喜好或當權者的意見而扭曲法律,令被告的基本權利受削弱。但是,法院、法官的裁決、表現必須受到公眾的監察,輿論的監督。市民可以透過批評、質疑裁決或判刑的理據、原則,促使法院、法官反省他們是否已偏離社會的主流價值等規範,促使法院、法官更了解公眾的想法。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5 Z' g7 {* P8 j9 \

6 c- T9 T" S; m  |今次「摑警案」引發的爭議、爭論體現的也是這樣一個對話的過程。事實上公眾要針對的不是被告個人,要針對的不是審理案件的法官。公眾想弄清楚明白的是香港的司法制度從檢控到聆訊到裁決有沒有出現偏袒的情況,有沒有特別優待有財有勢的人,有沒有體現司法公義。( p+ B' ]9 v7 R1 s# t#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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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起訴為例,警隊在「摑警案」的做法着實有不少疑團讓公眾難以明白。過往在遊行示威時,參與遊行示威的市民很容易因為掙扎或一時動作過大被控襲警,並且每每以罪行較嚴重的侵害人身罪起訴,很多參與示威請願的團體及市民因此而吃盡苦頭。今次「摑警案」中被告不是被警員抬走時反抗而有所動作,她是因警員不讓她離去而主動掌摑警員,令受襲警員登時不適及跌倒在地。tvb now,tvbnow,bttvb9 L8 `) b+ B' b" k

3 T$ e6 q1 _/ Q" d  B& C5.39.217.77:8898偏偏這樣主動襲擊的行為警方卻選擇以較輕微的警察條例起訴。掙扎誤傷與主動襲擊的當然有分別,警隊的尺度卻跟案件的嚴重程度成反比,公眾質疑警隊檢控的準則,質疑警隊故意針對遊行示威人士實在是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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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判刑方面,原審法官在決定維持原判時強調,他的判決跟被告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姪女無關。對他來說,被告一再干犯有關罪行反映她是個病人,不是個壞人,長期受到情緒、心理病困擾;故此決定懲罰該以治療為主,希望被告在感化及治療後病情好轉,可以重新融入社會。, Z- e' @; W! |* G; [' m. `

4 U* z/ e& H: s3 o  N' `5.39.217.77:8898是的,在普通法體制下,法官有一定的酌情權處理案件;他可以運用酌情權讓干犯輕微罪行的人或初犯者有較大的改過自新機會。這種「治病救人」的態度不能算不合理,有的時候也許比判入獄之類較重的刑罰對犯人、社會更有利。不過,寬容或「治病救人」是有限度的,不可能跟罪行的嚴重性或被告的個人情況完全脫鈎。今次公眾對案件判決有強烈反響是因為被告並非初犯,過去已有兩次襲警的案底;並且是在警員正常執行公務時無理掌摑警員,又不肯作酒精測試。這些都顯示被告對法律、對執法人員、對社會規範毫不尊重,甚至可以隨便蔑視法律、執法者。對這樣的人,公眾期望法院給予應有的懲處,以警惕其他人不要做類似的行為,以保護法律及執法人員的尊嚴。8 J4 U* h& B( b$ D5 j2 y& F

0 {" d. [/ f9 {  t4 O律政司已就「摑警案」判刑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沒有人能預計上訴有何結果。但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上訴聆訊,被告的權益固然得到保障,公眾利益及司法公義同樣可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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