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發現,部份停車場管理公司在使用條款中,列明不會為場內車輛或其財物損失負上責任,又會向遺失泊車票人士徵收 50至100元的行政費及額外泊車費,拖欠款項更可扣留車輛,甚至賣車。消委會過去三年分別接獲 76、 43及55宗有關停車場的投訴,大部份涉及收費爭議,如無標示最低收費兩小時、只接受一種付款方式等。該會研究了11間停車場管理公司的停車場使用條款,涉及本港 615個時租停車場。當中3份指會根據停車場紀錄,向遺失泊車票人士收取泊車費,而港鐵公司(都會駅)及港鐵公司(德福廣場)分別會由入閘當日零時起,計算泊車費及收取日泊停車費,另加 100元行政費。8份條款列明不會核實泊車票持有人是否有權駕駛有關車輛。9份使用條款更列明不會為停泊在場內的車輛及其財物的損失負責,部份不會為使用者保管財物,但個別公司接受查詢時卻指泊車費包括車輛在場內的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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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未必有效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副主席謝樹源批評有關免責條款不合理。在《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規管下,涉及財物損失或損害的條款,必須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才有效,「如果天花甩石屎整花架車,點可以唔負責,唔係寫咗就甩到身。」他續稱,管理公司列出免責條款並不違法,但未必有效,提醒消費者留心停車場的使用條款,並採取合理的防盜措施,免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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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9 a0 ]. k$ B8 t! w3 n2 W停車場泊車常見陷阱5.39.217.77:8898( S" p U; ]& a' B5 X
•無標示最低消費兩小時5.39.217.77:88983 K0 E) R' V; ~: g; |
•只接受單一付款方式,如八達通
+ d5 m2 e0 d) w+ {* `5 {•欠缺八達通增值服務或設施3 y5 i; U! d4 {0 J
•認泊車票不認人•遺失泊車票需付行政費及額外泊車費
9 M6 k, z6 c7 b7 Y•免責條款指明對財物及傷亡損失不負責
1 t7 F' m) B& {; G; h5.39.217.77:8898資料來源:消費者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