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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倡個人資料外泄刑事化

政府就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發表諮詢文件。針對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被使用及泄露的情況,諮詢是否把惡意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並建議資料使用機構設立自願通報機制,當資料被外泄時機構應立即通知事主。此外,文件又提出是否應增加私隱專員的執法權力,但指現時暫無充分理由增加專員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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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R" @5 B! r# o) e5.39.217.77:8898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指,是次檢討是希望確保在科技的進步下,私隱條例的條文仍足以保障個人資料;但強調個人私隱權並非絕對,必需要在公眾利益、科技發展及維持競爭力間取得平衡,立法干預並非最好的方法。有關諮詢將至十一月底結束。tvb now,tvbnow,bttvb& U! }6 j4 D( V5 P; d2 u  Q

+ P3 k: A. D. ^1 |5.39.217.77:8898  文件內提出多項保障個人資料及使用資料的建議。包括將瞳孔、掌紋及指模的資料,列為敏感資料並進行監管;又建議加強盜用或騙取個人資料的罰則;另一方面,針對資料持有者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任意把資料發放予他人,文件進一步建議把任何人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個人資料,再把所得的個人資料披露,從中取利或作惡意用途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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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時私隱專員發出執行通知書,會要求資料使用者糾正錯誤使用資料的行為,若資料使用者違反執行通知便屬犯法。新建議則考慮把「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行為,一概列為刑事罪行,但此舉亦容易令非蓄意發放或遺漏的行為招致刑事責任,當局因此邀請市民就此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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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4 F  f. _$ A, V9 ~! N公仔箱論壇  林瑞麟昨在記者會上解釋,是否入罪視乎當事人泄露資料的動機。如醫生攜帶病人資料返家工作後遺失資料、或市民通過共用網上軟件而發放了他人資料等情況,若非為圖利則不會誤墮法網:「要從中取利才算違法,例如盜取了資料售賣予其他公司;但如果是無心之失不是從中取利,就不會跌入法網。」  x% F! v' _1 ^$ h, A6 e0 L. S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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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局建議機構設立自願通報機制,當資料不慎外泄時要盡快通知事主,並評估涉及的風險。至於市民感到受滋擾的直銷問題,林瑞麟指現時最高罰則是一萬元,但對大機構而言未必有阻嚇作用,將諮詢公眾考慮是否提高罰款。諮詢文件亦檢討應否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的權力,以及給予資料的當事人因蒙受損失而提出法律訴訟。但認為目前由警方、律政司及法庭處理已經足夠,不主張賦予個人私隱專員公署在刑事調查及檢控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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