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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保護病人私隱是醫護守則  香港病人政策連線主席 - 林志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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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是香港自回歸之後最動盪的一個月。有報道指,6月12日有示威人士到公立醫院求診時,有警員到場向當值的醫護人員查問,其後有懷疑示威人士被拘捕。事件引發極大爭議,醫護人員有否洩漏求診人士資料給警方,令病人的私隱無法得到保障。公仔箱論壇, V6 B/ ~; |- t2 k! [2 }

- y" z; P2 }) i/ }3 n" q: i/ b# btvb now,tvbnow,bttvb警察作為執法者,將犯罪人士拘捕及繩之於法,無可厚非。但是,醫院是一個截然不同的地方,因為病人到醫院尋求治療,他的私隱受到高度重視和保障。醫務委員會行使有關紀律處分權力時,會考慮醫學倫理國際守則,其中包括醫生必須尊重病人的保密權利。由世界醫學會在1948年通過的《日內瓦宣言》,包括以下一句:「我要保守我對病人所知的一切秘密,即使病人死後也要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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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E4 `: L6 r) {0 v1 r既然病人的私隱受到如此重視,警察在執法時能否向醫護人員作出有關的查詢,以便進行拘捕呢?另一方面,醫護人員應否將懷疑是犯罪分子的病人向警方舉報呢?tvb now,tvbnow,bttvb, ^, a! k$ f- G. J$ m2 {

8 k6 @- b* @5 A  q公仔箱論壇這兩條問題涉及法律和醫學倫理,殊不容易回答。首先,在香港,市民並沒有責任向警方舉報罪案,即見到罪案發生而不去報警,本身並沒有法律責任。因此,若醫生見到有傷者滿身刀傷,亦不能隨便向警方舉報,除非得到傷者的同意。但是,若果傷者昏迷,醫生未能徵詢意見,為了保障病人的利益,則可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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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若果傷者不想追究責任,其他人更沒有必要向警方舉報,更何況披露病人的資料。至於槍傷,情況有所不同。因為槍械在香港受到嚴格的管制,如果有傷者因槍傷入院的話,意味着有兩個可能性:傷者是受執法人員槍傷,可能是高危人士;傷者是受到非法的槍傷,行兇者可能會對其他市民造成威脅,醫護也應該向警方舉報。+ a9 X1 q  J* m# a/ M' {: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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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以上情況之外,有警員進行查問的話,醫護人員應該如何處理?首先,在保障病人的私隱大前提下,前線醫護人員應該嘗試向上級匯報,然後由醫院的高級人員,例如院長,去處理有關的要求或查詢。這樣做,可以避免因為披露資料,引發病人的專業失德投訴。tvb now,tvbnow,bttvb+ [9 }, @, A! ^! @% L" y% [

( R: l1 c* {" i1 d9 C/ U4 E筆者希望,醫院和警方盡快商討有關警方在醫院進行搜證和拘捕的程序,以免醫護人員夾在警方和傷者之間,做又死,唔做又死。. {4 K; _! W$ o/ j. b5 a2 c& L  g9 [

: [# U6 w" z1 ^6 o  c" s林志釉
6 Z! W( U% G% S9 T' K& f香港病人政策連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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