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電/今天(3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員會第三次會議聽取了市政府關於《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的報告。條例擬規定,對於超標電動車實行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3年。 tvb now,tvbnow,bttvb9 o% z; l' O( q0 b. ~2 r#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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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提到,本市對本條例實施之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3年。過渡期期間,車輛所有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為車輛懸掛臨時標識;未懸掛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過渡期滿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 a& D& Z9 ]1 {; G& D& e# T
5 M1 K3 u% M2 stvb now,tvbnow,bttvb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僅規定了過渡期期間的長度,沒有明確該期間的起止時間,不利於法規的實施。建議修改為:“本市對本條例實施之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政策,過渡期3 年,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計算。 . X9 B+ T; [1 N" |' t' V6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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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過渡期內未懸掛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予以收繳的處罰規定,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未放置標誌等情況的處理方式,修改為:“未懸掛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扣留,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標識,並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標識的,應當及時退還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