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電/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與一審稿相比,本次草案擴大了反家暴法的適用範圍,明確指出,家庭成員間的精神侵害屬於家庭暴力,同居關係之間的暴力行為也被視同家庭暴力。 ) R: f& V5 `0 M- }5 q( W% u
( `% G* U- @' Q/ J2 Atvb now,tvbnow,bttvb 根據草案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此外,未婚同居關係在現實生活中較為常見,為保護這部分人群的權利,草案在附則中特別指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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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 m$ d# U- G3 l2 J3 s" e5.39.217.77:8898 在一審稿中,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單位的家暴強制報告義務成為一大亮點。在此基礎上,二審稿擴大了家暴強制報告的主體範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現疑似家暴行為的,都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 A3 v& I" _ R# }
# _% k5 V1 Q+ E2 G3 W" r. l, V* e7 C+ ]5.39.217.77:8898 草案還明確,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在申請受理的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要在24小時內裁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tvb now,tvbnow,bttvb* \3 e: |& {' h, ~% a
+ q9 V7 C4 m4 F- u4 ~ 針對老幼病殘孕等家庭暴力中的弱勢群體,草案強調,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草案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