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 曾蔭權不超然於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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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U: o0 ^% l5 S公仔箱論壇筆者尊重法治,亦應尊重法律以無罪推定為基礎,所以亦希望所有評論者與新聞媒體留意尊重這一原則。本文的最大作用,是解釋法律如何運作,希望提升一般人的法治常識,而無意對曾蔭權落井下石。事實上,以案情所見,曾氏大有抗辯的空間,現時不宜作任何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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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有沒有政治性?當然有,梁政府選擇讓曾氏北上參觀閱兵、回港參加國慶升旗禮和酒會之後,又故意在曾氏生日之前(10月7日),以邀請他到廉署談 話之名,突然公布起訴,下午提堂,過程通知記者,這類安排手段惡而狠,有人權謀殺、對疑犯作心理打擊(Character & Psychological Assassination)的作用。tvb now,tvbnow,bttvb4 d6 Z2 n* n# d& H
! |. }0 [5 R0 b7 K; I0 m0 W1 @. z1 J本應用於對付窮兇極惡之徒,但廉署為博出位宣傳,當年對陳志雲如是、對正生書院的校長校監如是;這兩宗案件,前者告不入,後者根本告不成,但對涉案的人已造成不必要的傷害。這只應是納粹法西斯時代的司法行政手段,不應在港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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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宗案件筆者當時已在本欄多番批評,未獲那些一知半解的法界精英理會,政府更不必說。回想起來,兩案均在曾蔭權任內發生,曾蔭權身為一位超然於法治之上的特首,對小小評論員的批評自然不會重視,今天自己及身而受,是否一種業報?. n: ]# F- F4 K/ T6 m) ~$ ^
9 W1 d1 @' A3 F- L5.39.217.77:8898遠在出事前的2012年2月29日,筆者已在本欄警告曾爵士:「宣布棄選的玄機」。落任後不要留在香港受一些故友的款待,因為「給人冷眼看待事小,給梁振英追究任內以權謀私、行為不檢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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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更具體建議他應留在英國,不要回港,因為「人在英國,還是爵士身份,大概中國政府在照顧中英友好的前提下,不會要求引渡」。試想,昨天曾爵士還可以自由出境,一去不回,一切便可不了了之;現時他難道跑到英國駐港領事館要求政治庇護?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1 @( `/ ~' ^4 S1 X-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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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着的3月7日,本欄也介紹「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罪」的重要案例。「可為曾唐梁定罪嗎?」與法律原則,這裏不再重複,有興趣者可尋回閱讀,當時再度建議「他可以躲在英國不回來,缺席起訴一位英國爵士會成為外交問題,只能不了了之」。今天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曾氏交出旅遊證件,是不能回頭的了。tvb now,tvbnow,bttvb9 ?: n* o# {' J5 K! B# d
# i3 ?4 l0 J8 c0 t5.39.217.77:8898上述文章同時也討論當時指控唐英年與梁振英的問題。唐英年已了結,梁振英亦然,但梁振英之後有了新的事件,而在這3年間是否有新的事件發生,還是不得而知。所以,筆者的估計是,梁振英並無執意檢控曾爵士,結合張曉明的「特首超然論」,最後檢控曾蔭權的決定不在中環或西環,而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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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決定的拖延,與這一年間發生的「雨傘革命」密不可分。現在一周年已經平靜度過,北京決定借檢控曾蔭權的舉動重建港人對法治的信心,中間應是把梁振英與張曉明排除在決策之外,否則張也不會有「特首超然論」這不合時宜的說話了。5.39.217.77:88981 m. e$ |0 L5 c& j3 v
- \8 @+ P: d m5 Ntvb now,tvbnow,bttvb北京還是重視香港的穩定與港人對香港制度的信心,這檢控正是重申特首一樣不能違法。引申下去,筆者依然相信梁振英不但無法連任,而且做不完這一任期的可能還是極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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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9 ~+ z( e' W# w. b公仔箱論壇再看清楚曾蔭權案的政府新聞稿,以及過往新聞所曾經作過的報道,可以看到本案在政治以外,法律上的考慮也是十分小心和嚴謹的,這與律政司對和平抗爭 者的連番濫告十分不同。政府的新聞公報提到的控罪只有兩件:一是指曾蔭權在行政會議商討並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現時的DBC)的多項申請提交期間,未有 向行政會議申報或披露自身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一住宅單位商討租約;以及向該股東的公司支付一筆80萬元人民幣的相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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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3 V7 n( a3 A4 ]' {第二項指控曾蔭權建議把一名建築師轉交考慮授勳及嘉獎制度予以提名時,未有披露或隱瞞他在前述物業租賃事宜,而該名建築師獲聘用負責該單位的室內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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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大法官梅師賢爵士(Sir Anthony Mason)在「冼錦華案」中作出的定義,公職人員行為不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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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5.39.217.77:8898' d5 S9 J" _, E% R3 y
二、故意忽略履行其職責和/或故意行為不檢;公仔箱論壇3 z# U0 t2 H4 v9 ?
三、去到一個程度達致濫用公眾對其信任;
( t* b& c; ]; e+ u }1 ^四、他並無合理辯解或可原諒的理由;
1 Z, ?5 r2 }& F- D$ @公仔箱論壇五、有關行為是嚴重的,非瑣碎的(Not Trivial)。tvb now,tvbnow,bttvb ~; }* N$ n$ i! g t9 C'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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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嚴重或瑣碎,與公職的目的和責任掛鈎。所以,身為特首所犯的貪心行為,例如出席澳門春茗、在豪華遊艇度宿、坐私人飛機、代收藏名酒、收了一部舊跑步機等等,皆明顯因為瑣碎而不在控罪的名單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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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須明白,疏忽與故意(Willful)大有分別,控方要舉證超過合理懷疑,是否有合理可原諒的理由,暫時亦不得而知,這可能是曾氏3年來滿有信心留港,以及充滿憤憤不平的表情的原因。1 l: L7 \" _! h. V! [4 @& L1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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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的立場,已在本欄多次重複,這類事件應到海外請獨立法律專家研究,取得意見,以為檢控與否的原則,亦避免政治檢控與不檢控的指摘。今天的結果,在未有假定任何人有罪的前提下,是應令港人滿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