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乙錚: 校委12人馬戲班之博士銜、好人論、谷歌搜6 [+ Q, U p, p)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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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陷入風波,校政黑箱作業,納稅人想知道內情,寄望出一個斯諾登,果有學生委員馮敬恩奮不顧身擔起角色,於是大家才知道,原來否決一個重要任命,校委成員的理由竟然都那麼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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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5 I9 y, n) N" t公仔箱論壇筆者「斷章取義」,挑其中有關學術的方面評說。動筆之前,充分蒐集資料,所以文章註腳鏈結特多。資料有趣會說話,說明港大校委會裏,庶幾有足一打政 棍、學閥在搞「反右鬥爭」,其中一兩個「港版周揚」,更聯同「港版中宣部」(某報)裏應外合,活脫脫要把今天的香港融合到五十年代的新中國。公仔箱論壇+ \) f9 S) p% L) \( @4 c ]8 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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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寵茂亦無博士銜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h/ Z1 v+ H- l7 a,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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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校委否決陳文敏出任副校長的「headline理由」是大知識分子李國章、陳坤耀等說的「他沒有博士學位」。這是首尾顛倒的說法,政治目的決定學位門檻。陳文敏爭取出任港大副校長的強項是他領導的法律學院非常出色,在國際上有地位。而且,陳的個人學術成就,是行內人公認的,包括陳弘毅,有沒有博士學位無關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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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法律學問有其本身的多元探索規律,並不一定是受過博士訓練才有優勢;很多法律學者不走博士途徑,寧願投放5年時間在其他方面的法律「業習」,取得不同歷練,做出的法律研究有另外長處,一樣可觀,並不輸蝕有博士學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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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研究在這方面和法律學相似。例如在美國,很多醫學的重要研究成果是由具有MD學位的人士取得的,而MD頭銜裏的那個「D」,並不指研究意義上的 「博士」,而僅指「醫生」。有醫生資格而兼有常規博士訓練的人,稱MD-PhD;要取得這個雙料學銜,須有一個非醫學的學士學位再加10年的醫學進修和實 習,但絕對不是一定要有這個學銜,才可以做好研究、當上院長。例如哈佛醫學院的院長就是一個MD,他領導的其他10個學術院長當中,只有一個是MD- 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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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校委盧寵茂應該清楚:他自己的學位有兩個,一個是醫學的1st degree MBBS,一個是MS(解剖學碩士)。他沒有博士學位,當解剖系的主任是否夠資格?不夠的話,那他不是更沒有資格將來當醫學院的院長、副校長、校長?若夠資格,那他又怎可挑剔陳文敏沒有博士銜呢(況且,一個系主任,又怎有足夠行政歷練去審核一位院長能否當好副校?)?盧無疑未能推己及人;如果他能夠反過來推人及己,會不會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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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 i+ d, y% R0 M5 a$ s公仔箱論壇反過來問更有意思。盧沒有博士學位,可以安然坐在校務委員會裏,審查「要有博士學位」的副校長人選嗎?若不可,其他如梁智鴻(MBBS)、紀文鳳 (BA)等,就問題更大,統統應該辭職。若可以,就不該說「陳沒有博士,所以就不可讓他當副校審查有博士學位的人的個案」。筆者敦請12校委解釋這種「對己寬、對陳嚴」的惡劣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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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r( S2 r# z9 G3 n+ s; v當然,12校委可以狡辯:非博士校委只須閉着眼對沒有博士學位的副校候選人行使否決權,而審議有博士銜的候選人的時候則會避席。行這一道邏輯險着,固然足夠把陳打下,但以後的校委權力就要縮小,願意嗎?而且,盧寵茂在他的系裏就不能審核含博士銜的個案。那他以後怎樣當系主任? {7 `4 H1 L6 P. C5 r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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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法學院院長無一有博士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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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v5 P7 W3 ^" J0 j# Z& L12校委不重視陳文敏領導法律學院的各方面表現,卻拿有沒有博士學位說事,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為駁斥12校委的荒謬說法,筆者首先以眾多事例證明,「能否出色領導一所法學院」與「院長有無博士學位」,兩者之間並無關係。下面列出本地全部三所法律學院的院長的最高學位,然後再看海外幾所頂級法律學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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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5 j/ m5 m3 d7 f4 D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中文大學自2001年起,中大法律學院院長是ChristopherGane教授。官方網頁上,他的CV沒有列出他有哪種學位;不過,他在LinkedIn網頁上則列出自己唯一的一個學位,是1972年在愛丁堡大學取得的學士LLB【註1】。tvb now,tvbnow,bttvb, P; h( k9 w2 {8 S( `9 O
5 r( H$ ?7 [* _( p& {9 N! s; d Ntvb now,tvbnow,bttvb城市大學自去年起,城大法律學院的院長是Geraint Howells教授。他的兩個學位是LLB(Brunel)、LLD(Brunel);後者是博士學位。不過,Brunel University London(1966年升格大學)的官網顯示,該大學所授的法律博士學位是PhD,不是LLD;至於該校的LLD,則純粹是一個榮譽性質學位,指明是頒給社會賢達或有成就人士的(即honorary degree),故可說他實際上只「讀到」LLB【註2】。tvb now,tvbnow,bttvb, `& H' ~1 Y2 S7 m)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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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去年繼陳文敏之後出任港大法律學院院長的是Michael Hor何耀明教授;中大官網顯示,他取得的最高學位是美國芝加哥大學的碩士LLM【註3】。陳文敏之前的港大法律學院院長是陳弘毅教授;後者獲得的最高學位則是哈佛的LLM【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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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本地五位現任和前任法律學院的院長都沒有常規的博士訓練,然而他們的學術研究都相當出色。本地的情況如此,海外的又如何?我們分別看一所美國的、一所英國的、一所加拿大的法律學院,都屬於絕對頂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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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F; r. m' p& Q, y# E) P美國UC-B、英國LSE、加國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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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校區法律學院的院長是Sujit Choudhry教授。從柏克萊官網下載他2011年的CV,可知他的最高學位是1998年哈佛的LLM【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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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K: { u r" ?9 N8 r7 ?$ \% D公仔箱論壇英國倫敦大學的法律課程是由屬下的倫敦經濟及政治學院(LSE)主理的。LSE只有單一的法律學系,不設學院;系主任是Jeremy Horder教授。他的第一個學位是1984年Hull的LLB,兩年之後得牛津碩士;他的博士LLD也是Hull授予的純粹榮譽學位。他到LSE之前曾 經是牛津大學法律學院的院長【註6】。陳文敏的LLM是在LSE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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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法律學院2014年新委任的院長是EdwardIacobucci教授。他的最高法律學位是1996年UT的LLB(除了這個LLB,他之前還有一個1993年牛津的MPhil,和一個1991年UT的BA,都是經濟學的)【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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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T. N l8 @) htvb now,tvbnow,bttvb可見,確如行家所言,就算是世界一流法律學院的院長,很多都沒有博士學位;遴選的時候,往往要求一個LLB就夠,學術成就和領導能力的各方面,比學 位重要。事實上,任何學位只在年輕人初次見工時才重要,因為僱主可視之為能力的方便證據;但愈到後來,學位的證據功用就愈低,工作表現track record則愈來愈重要。學位有其特定價值,但和「學位主義」有分別;若借學位的名義推行專制主義,那就更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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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現任法律學院院長有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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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會這樣用哈佛或其他類似的例子反駁。的確,哈佛法學院院長Martha Minow有一個1979年耶魯大學的JD。不過,稍為對美國學術界有點認識的人都知道,美國的JD其實是法律學的1st degree(如同MD也是醫學的1st degree),本身份量和英國及香港的的LLB差不多,讀完一個從零開始的3年課程便得到,跟研究意義的博士是兩碼子的事。耶魯大學網站介紹其JD的時 候,刻意與其他4個高等程度的法律學位LLM、JSD、MSL和PhD分開排列,表明前者「不是相當於研究院程度」的學位。耶魯如是分野,其他美國大學授 的各級法律學位也一樣。! v! P' O( a. ` b; v" B2 ?8 u* s3 k
. t% ~1 V, @6 r! @" D# Z大家也許會問:又不是醫生,為什麼美國的法律學1st degree名稱JD裏也有個「D」(Doctor)字呢?答案是歷史原因。其實,美國在十八世紀末立國之初,一個人要進入法律行業,辦法和英國一樣,就是到律師事務所學師,為期7年,稱為clerkship,然後考一些公開的專業試,及格便可執業。香港幾十年前也沿用此制度,學徒掌握了一定的知識和資格,就可做一些「師爺」的工作如拉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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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十九世紀,美國開始要求法律專業資格須通過大學課程取得;當時的那些法律學位就叫LLB,與祖家英國的LLB差不多。到了二十世紀,美國有一些 大學開始要求進入法律學院之前,必須先有一個非法律的學士學位,主要是希望學生開始學習法律之前具備較廣闊的知識和、心智較成熟。這樣的學士後課程,有點像一般的研究院課程,於是棄LLB名稱,改作JD,依然是一個3年的法律學1st degree,但因為學生的學習能力已經比較高,所以課程比較扎實,學習的方法也比較靈活。1902年,芝加哥大學行雙軌制,學士後入讀法律的授JD學 位,餘的授LLB。1969年,哈佛和哥倫比亞開始授JD;1971年耶魯跟上。學士後入讀成為必須之後,LLB便消失,完全由JD取代【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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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JD還不是真的「D」,而是一個「B」。哈佛Martha Minow的學低於港大陳文敏的LLM。Minow沒有真的「D」,夠資格當副校長嗎?如果在美國這樣問,笑大人個口。不過,馬戲班人點係無知咁簡單?0 e* ]3 [ x1 C% C6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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