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電/針對媒體報道的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個別律師涉嫌犯罪(點擊查看新聞)一事,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及北京律協相關負責人昨天接受了京華時報記者的採訪,他們紛紛指出律師主流隊伍是好的,只是極少數律師的行為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從業準則。 ( q, j# G6 O: d/ X" l2 o6 l
0 O) v7 Z7 L$ O9 w' {# n0 Q)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根據媒體報道,周世峰、王宇等極少數律師,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台,自2012年7月以來先後組織策劃炒作40餘起敏感案事件,由律師、推手、“訪民”相互勾連,以“維權”“正義”“公益”為名,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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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u, W j$ _5 z; b' X2 }6 X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昨天,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何勇表示,從目前披露的案情看,一些律師的行為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律師執業範圍,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從業準則,涉嫌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與律師的身份定位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tvb now,tvbnow,bttvb/ e( E" S2 h5 r3 x" l+ d1 Y(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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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表示,我國律師隊伍的主流是好的,涉嫌違法犯罪的律師只是極少數,不能代表全國27萬律師。何勇認為,清除隊伍裡的“害群之馬”,能為廣大律師創造更好的執業環境,更好地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對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極少數涉嫌犯罪的律師,作為律師主管部門,我們堅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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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c) t C# v% v0 b3 r- E 何勇告訴記者,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而廣大律師也要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恪守法治原則、弘揚法治精神、履行職責使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 `* W: I! W* w$ Z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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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協談極個別律師涉嫌犯罪 稱北京律師整體形象不受影響 tvb now,tvbnow,bttvb* j" u! ]& L/ a& t. Z$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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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律師業務指導和執業監管處副處長任宇平表示,北京律師隊伍的主流是好的,對於極少數律師違反法律規定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應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5.39.217.77:88987 D( m/ v, j9 b: b! s3 R
7 g/ P7 T' n4 J* i+ E$ t! c/ X 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邱寶昌表示,極個別律師並不影響行業的整體形象。律協一方面會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會進一步引導廣大律師始終堅持依法誠信、規範執業,“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隊伍中的組成部分,律師應該做知法、懂法、守法的模範”。 1 w. Z$ K9 P6 ] Q5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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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寶昌介紹,律師協會規定,如果律師違反了律師法和行業規定,律協會依據規定程序進行調查和處理。邱寶昌表示,律協對此事高度重視,接下來將進一步核實,“如果司法審判最終認定這些律師為犯罪,那肯定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對他們追究相應的責任,律協會積極配合司法部門的調查”。 5 x# } i+ u# T+ ?! l, Y"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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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寶昌表示,無論律師、律師事務所還是律師協會和國家公權力部門,都要“遇事找法,化解問題靠法,要用法律的手段和法律的方法來化解矛盾”。 5.39.217.77:8898+ ?$ }% \6 k% C: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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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 h$ q2 E/ R$ R* c0 a7 B- T9 X
5 v- e' S: g" u# g. X公仔箱論壇 專家:律師不等於法律商人 公仔箱論壇9 ^$ ?, i6 _/ A4 I" b/ F- [
* W" C8 @& d3 N. H l* C5.39.217.77:8898 針對此次事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律師學研究中心主任王進喜表示,此事也從另一個角度暴露出律師隊伍的建設存在問題:長期以來只注重律師隊伍數量的發展,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律師隊伍“質”的發展。 公仔箱論壇9 v0 G! C5 U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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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進喜表示,職業道德和執業法律建設是律師隊伍的根本性問題。律師這個職業之所以存在,前提條件就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因此律師應當有意識地、自覺地維護法律秩序。哪怕律師有輕微的違法,也會動搖人們對法治的信心和信任。律師不能簡單地等同於“法律商人”,而是有其職業性和公共性,還要強調其公共利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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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進喜介紹,根據《律師法》,律師有“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等行為,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