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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閩再審宣判19年前綁架案 被告不構成綁架罪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9日上午在福州依法公開宣判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非法拘禁再審一案,依法撤銷原判中關於綁架罪的部分,原審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不構成綁架罪,不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依法維持原判中關於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7 t6 o1 h! N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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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報道,1996年4月,福建福清發生一起綁架案,11歲的唐某被人綁架後遭殺害,公安機關偵查認定黃興、林立峰、陳夏影3人為犯罪嫌疑人。 5.39.217.77:8898/ P+ A1 ^2 ?/ v- t-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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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1月,福州中級法院以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並罰,判處黃興、林立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追繳非法所得;以綁架罪判處陳夏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9 s% S6 L8 E0 L; b

* ~1 w* \" t9 h" s& N5 U  一審判決作出後,黃興等3人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級法院,福建省高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兩次將案件發回重審。2006年,福建省高級法院第三次二審,維持了原判。黃興等3人及其近親屬對綁架案提出申訴,2008年,林立峰在獄中病亡。今年2月,福建省高級法院依法決定對該案立案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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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高級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缺乏與原判認定的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殺害被害人事實相關聯的客觀性證據,3名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真實性不能確認,原判認定黃興、陳夏影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原判認定的其他證據亦缺乏相應的證明力,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證明體系。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糾正。 , r9 e2 F& A; g/ I, c: r

- r; o: J( ?. }3 X- y3 ^tvb now,tvbnow,bttvb  福建省高院判決:維持原審判決中關於非法拘禁罪的部分,即黃興、林立峰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撤銷原審判決關於綁架罪的部分:即關於原審被告人黃興、林立峰犯綁架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撤銷關於原審被告人陳夏影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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