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信辦規定監管暱稱大頭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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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微信十條」後,國信辦昨日發布《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要求暱稱不准危害國家安全,大頭貼照也不能有「不良訊息」。有關規定將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釋,將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等列入民事案件證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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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信辦昨日公布的規定指出,網路用戶帳號名稱指的是機構或個人在部落格、微博、即時通訊工具、論壇、回文等網路訊息服務中註冊或使用的帳號名稱。帳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洩漏國家秘密、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散布淫穢、暴力等訊息。若有違法和「不良訊息」的不予註冊,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通知違反規定的使用者期限改正、暫停使用、註銷登記。公仔箱論壇) l8 M5 r1 t(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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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實施「後台實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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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0 b* ^3 x9 M ~$ ctvb now,tvbnow,bttvb規定要求,網路訊息服務提供者應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原則,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訊息認證後才能註冊帳號;使用者應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國家利益、公共秩序、訊息真實性等7條底線。國信辦早於去就已公布俗稱「微信十條」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實施「後台實名制」,並禁止個人微信公共帳號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5.39.217.77:8898) Q m- K+ T4 b: M0 E/ g4 n0 {
( k: r: p% T+ `. ]8 f" G公仔箱論壇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均可用作民事案中的證據。內地民事訴訟法相關條列定義,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新司法解釋將網上聊天記錄等歸入「電子數據」的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