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伊始,菲律賓又在我國南沙中業島上大興土木,投巨資升級該島上的飛機跑道,動工建設海軍設施、三軍兵營、市政廳、醫院和官兵家屬樓等。中業島自1971年起被菲方非法佔領,至今已被其實際控制近43年。菲律賓上述動作的圖謀被外界解讀為,如果能這樣再賴上7年,到時就能以所謂的“實際控制50年”為由,主張從國際法層面獲得完全的領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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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8 K/ J/ Y$ z" G3 G8 S2 j 近年來,在涉及我國南海島嶼的主權爭議時,“50年說”經常被提及,影響甚大。這其中不能排除某些別有用心的國家故意放大和擴散這一似是而非的法理觀點,營造於己有利的國際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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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規定一般認為,時效是指一國對他國領土進行長時間的佔有和控制,而其他國家對此沒有提出抗議,或者雖然提出過抗議,但持續一段時間后即停止抗議行為,從而可以推定該國取得他國領土。自從有現代國際法以來,時效取得原則在國際社會始終存在爭議,有殖民主義殘余、違反國際公平正義、肯定和鼓勵國際強權政治之嫌。不過就其維護現存國際法秩序、避免新的武裝沖突而言,該原則具有一定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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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U+ X: p. ^" r# M9 W6 Wtvb now,tvbnow,bttvb 然而必須看到,在國際實踐中,時效並不能單獨成為創設領土權利的法律原則,它還取決於影響個案情況的諸多因素。著名瑞士法學家馬克斯·休伯指出:“一項法律事實必須根據與其同時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根據有關該事實的爭端發生或解決時的有效法律,來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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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 {$ j( Y: z K 結合中業島的有關情況來看,有兩個核心問題應當澄清:首先,國際法十分重視實際控制的抗辯權。在遇有領土爭端時,如果一國對他國私下佔有、強力佔領或實際控制本國主張領土的行為,通過政府聲明、管轄對抗、裁決申請、武力爭奪等形式,正式、明確地行使了抗辯權,則不僅標志著相關時效的中止,甚至可能從根本上否定時效原則的適用。目前,在國際司法和仲裁實踐中,從來沒有不顧已行使抗辯權,而適用時效原則確定領土歸屬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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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6 t7 r6 N. Ltvb now,tvbnow,bttvb 第二,國際法從未就佔有時長問題作過明確規范。過去有的主張100年,有的則主張50年,不一而衷。1897年為解決英國與委內瑞拉之間邊界爭端的《華盛頓條約》,為仲裁人確定了佔有經50年就可以取得權利的規則。這是目前“50年說”唯一見諸於國際法文獻的表述記載,但這不具有普遍適用的國際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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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為收回中業島等爭議島嶼,我們完全可以採取輿論攻勢、法理斗爭、外交努力,甚至強行驅離等合法措施,使“50年說”失去功效、無的放矢,並依法恢復失地、行使主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