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今日發布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修改前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修改後,除夕將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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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於1949年12月23日由原政務院第一次發布,分別經歷了1999年9月、2007年12月和2013年12月的3次修改。春節3天假期經歷了“初一、初二、初三”到“除夕、初一、初二”又回到“初一、初二、初三”的過程,其中除夕被納入春節假期為2007年12月那次修改,從2008年至2013年共實行了6年,將於2014年起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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