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3-11-26 08:44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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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 O& V+ \; W3 y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黎德怡: 二次創作豁免中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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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nd Done Gone》作者和出版商因戲仿《Gone with the Wind》,被告上法庭。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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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法例並未就二次創作訂定豁免,故有市民建議政府參考外國法例,尤其是美加等國。筆者這次儘管假設政府就二次創作訂下豁免,去探討有可能發生的漏洞。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r, y' j0 y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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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不久前生效的《版權現代化法案》,擴大所謂「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的版權豁免範圍,涵蓋至戲仿(parody)或諷刺(satire)作品。其實加國新法落實後,暫時還沒有甚麼新案例,於是有法律學者如Graham Reynolds很關心所謂「戲仿」或「諷刺」作品,該以哪些定義為原則。原來兩者歷史悠久,在不同時期甚至不同的字典,定義也略有不同,法律無明文註明,便由得法庭去詮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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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v" n4 x/ K- B( z3 a 美國法律不如加國的寬鬆,法院過往在審理案件時,就所謂「公平使用」(fair use)版權豁免範圍,認定「戲仿」跟「諷刺」作品是不同的:前者多數、但不一定是「公平使用」,後者就不然。對於法庭的判斷,很多熟悉文學的人都不敢苟同,直覺以為很多「諷刺」作品在使用原作時,都可以很公平和合理啊,為何一定侵權?公仔箱論壇6 D' c% }; _# P( e8 E
, _, ~; |# b% D5 Q! [公仔箱論壇 還有一個大問題,就是美國法院雖然曾經參考各本具權威性字典裏的定義,但因為那些定義都不盡同,法院最後選用或強調定義中某些部份,同時棄用其他部份。「戲仿」跟「諷刺」作品兩者縱使有關連,經過法院詮釋,彷彿演變成兩個極端。例如,法院強調「戲仿」必須特別針對原著某些東西去進行批評,批評對象一定是作品而不可以是原作著作者,兼且新作是否詼諧都不重要,而「諷刺」作品則籠統地批評原作。這些新詮釋,令很多文學愛好者譁然﹕點解跟我理解既咁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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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C, j1 f" @+ p B3 v: G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近年,美國有學者觀察到法院判決越趨收窄版權豁免範圍,換言之就是增加版權持有人的權利,同時剝奪普羅大眾二次創作以至言論自由的權利。更有評論猜測,美國法院審案似乎很result-oriented,即審結前已經決定將利益歸於版權持有人,有時變得強詞奪理。* i. n: p! o) d(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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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以2001年Suntrust Bank v. Houghton Mifflin Co.跟近期案例比較。在Suntrust Bank一案中,《亂世佳人》(Gone With the Wind)作家後人,告《The Wind Done Gone》作者Alice Randall和出版商侵犯版權,因為Randall未經原作者許可,便根據原著進行二次創作。最後法院卻認為Randall新作巧妙地改變原著的情節人物,將書中美國南方浪漫的形象顛覆過來,為一部批判性的戲仿作品,所以也是「合理使用」。! s) q) c8 e3 X% o1 ]5 V( ~; e6 w
) N* n0 @2 h: k+ y: D# X0 o公仔箱論壇 不過,早三年的Salinger v. Colting一案中,瑞典作家未經美國作家沙格林(J.D. Salinger)同意,根據其《麥田捕手》(The Catcher in the Rye)進行二次創作,寫成新作《60 Years Later: Coming through the Rye》,美國法院卻裁定瑞典作家侵權。眾多評論都認為既然當年法庭判《The Wind Done Gone》無侵權,那麼瑞典作家的新作利用原著部份情節和人物批評原著,照理亦不該算侵權了。筆者詳細讀過法庭判詞,覺得法官處理手法不客觀全面,老是執着parody某個跟字典和文化皆不乎的定義版本,去分析瑞典作家作品,反映其對文學基本認識不夠,同時亦受到近年大氣候影響,才會得到這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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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 T$ m: w* V- m! D6 z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我認為本港法例應就二次創作訂定豁免,不過這些豁免會涉及很多有關法律名詞定義的問題,而美國法院那些判決,正好示範了表面簡單的詞語,可以隨政治氣候變化而落得不同詮釋方法。因此即使本港法例落實了,香港市民亦切忌高興得太早。公仔箱論壇2 W' ~( V: ^! ~, C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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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有趣的,是台灣版權法中,從來都沒有所謂戲仿或諷刺作品豁免,但台灣社會大概一直以來對這類作品都很包容或欣賞,於是也未聽聞很多相關官司。照我看,政府是否開明是最有決定性的﹕開明的話,法律沒有那些豁免,市民都很有保障﹔相反,甚麼豁免都變成作民主自由的假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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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德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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