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電/26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同我國“國歌”“軍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禁止作為商標標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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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早期的招牌、字號,到現在的文字、圖形,商標的形式不斷創新發展。目前,在很多國家和地區,聲音、顔色、氣味等作為商標已得到法律認可。 % Q" p7 J, ~3 H. c+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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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一發展趨勢,為進一步方便商標申請人注册,今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了“聲音”可以作商標注册的規定。 ( K+ ?+ E% |8 G; [# y'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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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既然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聲音”可以作為商標注册的規定,同時也應明確“國歌”“軍歌”不得作為商標注册和使用。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F1 y) R2 x. ], Z"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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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禁止作為商標標誌使用的規定中,增加同我國的“國歌”“軍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