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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政協原副主席 涉受賄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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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協原副主席吳志強受賄案18日在潮州市中級法院宣判,因受賄540萬元,吳志強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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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12年下半年該案一審宣判時,吳曾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後因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經廣東省高院裁定,該案終被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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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Y, t% B, p) }: k! r5.39.217.77:8898《南方都市報》19日報道,潮州中院審理查明,吳志強利用職務便利,為順德區盛湖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羅作洪(另案處理),在當選政協佛山市第十屆委員會委員、審批順德區北滘港二期項目和順德區大良鎮近良路房地產規劃申請、其兄羅作新違紀案件的處理和其妻張霞調動工作單位等事項中謀取利益,於20077月至20118月間,先後十次收受羅作洪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40萬元。
冷眼旁觀天下事  笑談細看風雲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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