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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桑普: 勞教變種復活之謎

桑普: 勞教變種復活之謎 公仔箱論壇% c8 r" `, D. Q&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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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T$ _. U' t8 K5 f" ]* {5.39.217.77:8898一月七日,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宣佈,將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在今年內開始停用勞動教養制度,在批准前嚴控對纏訪鬧訪等人士實施勞教,但未提徹底廢除,也不談後續安排,更不談是否釋放和賠償給目前六萬多名被勞教的公民。時至今日,若說中共已經邁出了正確的一步,恐怕言之尚早。關鍵是:「停用勞教是否意味着變種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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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C) N2 |' J* N中共現正計劃制訂《違法行為矯治法》,曾經在二○○五年和二○一○年兩度納入立法計劃,旨在取代勞教,至今尚未通過實施。根據該法草案,公安依然可以不經檢察院起訴和法院審判,直接決定對公民處以「矯治」;如果公民不服,可向法院申訴,可請律師辯護,而「矯治」的最長期限就縮短為一年半。不過,問題核心卻是:誰有權決定「矯治」?如何在制度上做到客觀專業獨立,建立糾錯機制,保障公民人權,防範政府濫權?如果還是公安有權決定矯治,豈非依舊是球員兼裁判,跟勞教本質無異?如果由政法委控制的法院不受理申訴,公安是否可以逕行矯治?若然,用矯治取代勞教,豈非讓勞教變種後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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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我們可以擺出事實來看看中共的真實想法。過去一兩年,南京、蘭州、鄭州和濟南四個城市曾經實施「矯治」試點。以南京市為例,新成立的所謂「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仍由市公安局局長擔任組長,成員則包括法院、檢察院等機構負責人,在市公安局內辦公。然而,這種做法不還是球員兼裁判嗎?既然法院都參與了「矯治」的決策,當事人再向法院「申訴」,有用嗎?這種做法跟薄熙來提倡公、檢、法聯合辦案的「重慶打黑」模式有本質上的分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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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I) L8 @& G, I! B8 }畢竟在現代法治制度下:一、如果公民違反刑法,不論重罪輕罪,必須依法偵查、起訴、審判,除可處以自由刑和財產刑之外,也可在必要和適當的情形下,處以「保安處分」,例如要求犯罪人強制治療,或者把犯罪的青少年交付保護管束,目的在於有效地促進犯罪人的再社會化。其他的「保安處分」措施還包括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等,都只有在嚴格符合法律要求下才可實施。二、如果公民只是違反行政法,例如吸毒、嫖娼、超速駕駛、無照經營、亂丟垃圾等,絕不能剝奪其人身自由,只能處以限制或禁止某些行為、剝奪或消滅某些資格、影響名譽或警告性處分。以台灣為例,昔日有部《違警罰法》,警察認定某人「違反善良風俗」即可「拘留」他十四天,同樣不經審判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但該法早已被宣告違憲而廢除,堪為殷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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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停用勞教不如廢除勞教,以及廢除一切違憲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此路不由,反而另立一套換湯不換藥的矯治制度,繼續由公安自行或聯合其他部門拍板定案,拋棄法治國家刑法與行政法的分際及其相關精密的制度設計,炮製出一副大刀闊斧推動司法改革的假面具,保留公安的維穩經費財源,簡直偽善不仁,令人髮指。淪落如斯,絕非司法改革,只是政治騙術。誠盼讀者警惕,切勿上當受騙。9 n& F3 R) T2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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