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從2012年6月份黃楚標和李國寶一眾人等拒絶繼續注資, DBC(不是鄭經翰本人)應該入稟法院對黃一眾人提出民事訴訟,
$ w- q$ `6 B' ?5 j5.39.217.77:8898 雖然黃楚標是DBC董事局主席, 主席也可以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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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C是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公司的時候, 股東們一定有決議在何年何月何日需要注資多少金額, DBC作為一持牌機構, 這注資時間表也是對政府作出的承諾和政府發牌給的DBC的其中之
* L" O8 O% }" F N3 X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一項發牌條件.. 黃一眾人等拒絶繼續注資, 不管他們有何等合理的理由拒絶繼續注資, 還是只是找個藉口拒絶繼續注資, 對於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來說, 即是股東之間的合作基礎已經失去. 既然股東之間已經失去合作基礎, 要麼就是拆伙, 不願意留下的股東退出;要麽就是關門大吉. 5.39.217.77:8898( H! p2 \: A7 F0 P2 e. T
{ U9 z! x( H 這事情可以股東之間協商, 不能協商解決的話就必然是訴諸法律. 按照DBC的情況, 明顯是不能通過協商令到事情得到完滿解決, 訴諸法律是無可避免的.. |0 j* |# q0 f% H*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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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DBC與一般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明顯不同的是, DBC是一持牌機構, 正在遵循發牌條件向公眾提供服務中(這就是為什麼鄭經翰很聰明地公仔箱論壇0 V+ Q7 Q7 D* J. \
通知廣管局DBC於9月21日正式啟播), 如果DBC一方是繼續營運電台廣播以維持向公眾提供服務向法院入
$ F f! E( J `8 }: B" j% v稟, 控告黃一眾人等已失去合作基礎, 而黃一眾人等拒絶繼續注資, 是必然導致DBC不能繼續遵循發牌條件向公眾提供廣播服務的. 有這先決條件, 法院的判決將會是導致DBC不能遵循發牌條件的股東必須退出, 而不會判令DBC關門大吉. 股東退出, 正途是把股份賣給不退出的股東. $ z' S& U5 B) J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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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C的會計師按照DBC當前的價值計算出每一股值多少元, 再加上DBC的商譽, 向法院提出向黃一眾人等作價把他們的股份買過來. 明顯地, 今天DBC資不抵債, DBC每一股是一文不值. 黃一眾人等是基於DBC是一盤賠本生意而拒絶注資, 所以, 商譽也是零. 這樣的話, 黃一眾人等以零元把股份賣給不退出DBC的股東. 這時候, 不退出DBC的股東向黃一眾人等提出以其已出資金額的一半把股份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1 h- v2 m0 `# O, I3 f1 ~* M
買過來, 事情庭外和解. 黃一眾人等選擇繼續訴訟, 結果是要退出DBC而且一分錢也收不到還要付堂費. 選擇庭外和解的話, 結果也是要退出DBC但是收回數千萬元. 黃楚標會怎樣選擇很難估計, 因為他志不在金錢, 什至他的損失可以從中央的維穩費之中得到補償. 李國寶和黃子欣這些商人會怎樣選擇?tvb now,tvbnow,bttvb% |" X+ ^8 e1 L4 r5 T# V3 S
/ B8 b4 }* }# I2 ^) m6 O B7 s. g" L 之後, DBC向廣管局提出股東變更申請, 廣管局核實變更後的股東合乎發牌條件, 就會同意DBC股東變更. 事情得以完滿解決, 公眾利益得到保障. 但是, 民事訴訟是花錢的玩意.tvb now,tvbnow,bttvb4 d# \' L/ @6 L8 g
/ V. @( s# t4 c3 i& M L 2010年律政署對香港民事訴訟法作出優化, 入稟民事訴訟在正式開庭之前, 控辯雙方必須對爭議首先尋求訟裁. DBC不是一般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DBC是一家持牌機構. 訟裁一事廣管局不能置身事外. 但是, DBC件發生了數月, 廣管局完全沒有介入, 沒有出面調停. 按照上文所述, 廣管局是有法不依, 蘇錦樑明顯地失職, 蘇錦樑必須下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