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鄭崇生上海25日電)許多明星在大陸經常以諧音被各種商品「消費」,但法律未明文規定是否侵權,即使全國人大代表提案呼籲修改商標法,至今也沒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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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用名人姓名諧音的商品,例如瀉停封止瀉藥、肺益清止咳藥,流得滑修正液、趙本衫服裝等。7 l3 B& r0 o, ?; {( j$ e) Q% V
3 e' K+ `6 y; e+ X! m& e商家用諧音在大陸不違規,所以在各種商品中都可見明星的名字疑遭創意使用,腹瀉藥、修正液、服裝、止咳藥、婦女病藥品...,謝霆鋒、劉德華、趙本山、費玉清、伊能靜等明星都「被代言」。/ m8 D S( Z9 y N5 R+ U5 L8 ?! g
2 ]% E4 V% U& T7 l0 q因為根據大陸「商標法」,只有第10條明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近似」的不得註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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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不得註冊為商標的還有和外國的國家、國際組織的名稱、國旗或旗幟,及使用「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等。另外,帶有民族歧視、誇大宣傳且帶有欺騙性、有害道德風俗或不良影響的也不能註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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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名人姓名遭侵權在大陸時有所聞。早在2010年,大陸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就呼籲修改商標法,界定名人的定義及姓名使用規範,但至今沒有下文。10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