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前日,廣東省流行音樂協會數十位音樂人也集體座談,擬出給全國音樂人的公開信,並就修改草案提出自己的建議。採訪中,省流行音樂協會主席陳小奇表示:“音樂界從來沒有這麼團結過!”0 s4 n9 y' }, `+ B#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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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網站近日發布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是時代的進步,我們對此表示歡迎,也充滿期待。”陳小奇說:“以前的《著作權法》極不完善,導致音樂人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本以為《著作權法》的修改可以改善我們的生存狀況,但是此次《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卻讓我們感到莫大失望,可以說,著作權人不僅未能得到進一步的保護,反而面臨著本應享有的著作權被強行剝奪的危險,這是我們所無法忍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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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沒有很好保護著作權5 M7 \, E4 U7 ?. w, B8 p
在音樂人們集體擬定的公開信中,有著他們共同的心聲:“著作權法主要是調整著作權人、使用人(包括音像以及網絡等使用者)的利益關系,其立法目的首先應該是保護著作權人的根本利益,以此推動創作繁榮。著作權包括三項人身權和十幾項財產權,屬于私權利,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相關規定並沒有對這一私權利進行很好保護。在諸如46條、48條、70條等條款中,我們看到的是,著作權人的私權利被‘公權力’化了,音樂人嘔心瀝血創作的作品被輕易地、‘合法地’轉化成為‘公共財產’。”在陳潔明、劉志文、陳輝權、梁天山、高翔、陳珀等本土音樂人看來,此次《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重點突出了對集體管理組織權限的條款。“我們雖然認可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必要性,但在實踐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爭議不斷,包括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與全國各地的著作權人存在巨大的利益衝突。就目前現實的案例,現在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無論組織的代表性、非盈利性、授權性等方面均難言成熟,譬如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責收取KTV相關版權費用,但音樂作品的作詞、作曲、演唱者等卻被邊緣化,無法從中獲得應得的報酬,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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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V, d0 p( b: v# H 作曲家鄧偉標表示,著作權(版權)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如果著作權人隨意以集體的名義被代表,就是對著作權人財產的一種掠奪。“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更應該體現非贏利性而不是商業性,不應與民爭利。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不公開、不透明、不公平,那麼我們將不願意被動地接受他們成為我們唯一的法定著作權代理機構,我們可以say‘NO’!”5.39.217.77:8898' ?- @: J' `% @ E3 A' p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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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與會的音樂人對于此次《著作權法》修訂開門立法,使音樂人有機會參與其中,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給予了肯定,他們呼籲所有音樂人堅持自己的立場,維護自己的生存權,而為自己、為中國的音樂事業、為中國的文化產業發展發出聲音,是這一代音樂人的責任。公仔箱論壇) k8 k$ z7 P* S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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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釋新草案三大疑問 5.39.217.77:8898- l# M6 b) ~, i! d6 D3 L
疑問一:翻唱是否侵權?5.39.217.77:8898- L2 I7 s4 p! R& ~0 m9 z
釋疑:“使用”不等于“擁有”,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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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中國剛剛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第46條的內容,美國華裔律師海明昨日接受採訪時表示,美國對錄音制品的相關規定與其基本一致。海明說,草案中的“使用”一詞是指可以引用,和“擁有”存在很大差異,這一點應該正確理解。他人只是可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並不是拿原版錄音制品進行複制和用于商業用途,這在美國也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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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R! V5 k8 V% n 他舉例說,比如美國知名樂隊披頭士的歌曲,任何人都可以唱,也可以開演唱會,或者錄制成錄音制品販賣,且商業利益所得也歸其個人所有,“因為他人只是使用其作品,實際上販賣的是個人的嗓音,不存在侵權。”海明同時表示,畢竟中國現在公布的是草案,接下來應該會對其中的項目做進一步修改,其中對“使用”的範疇有待進一步規範,明確更多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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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w) V+ n: ^' }tvb now,tvbnow,bttvb 疑問二:3個月期限夠用嗎?
1 d$ y$ a5 e, @$ v公仔箱論壇 釋疑:時間有些短 美國給了六個月期限2 |* @3 t) T7 U! x8 Q- w
現行《著作權法》也有錄音法定許可的規定(第40條),但不同之處在于,新的修改草案刪除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這一例外規定,同時新增了“3個月後”這個時限規定。) g6 a* s5 D)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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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資深知識產權律師趙成偉認為,刪除條款一定程度上減弱了著作權人支配自己作品的力度。但這只涉及“私利權”,並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如果加上“版權人要求不讓使用就不能使用”會更加合理。此外,海明也認為,草案中規定的“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這個時間有些短,在美國規定的是“6個月後”,因為錄音制品出版3個月剛好處在熱銷的階段,這個時間是否需要延長,可能還需要更多探討。5.39.217.77:88981 Q2 I) ?$ ?) V" [, E4 s
& Y7 P( a+ A1 n; d% D! p/ D5.39.217.77:8898 疑問三:創作人利益咋保証?
' H9 s) |! V; q" @5.39.217.77:8898 釋疑:加強集體管理權 收版權費靠譜公仔箱論壇5 g% t6 g& C" |. Z
當然,修改草案第48條對這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做出了支付報酬的規定,即使用者在使用後一個月內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樂著作權協會支付使用費,後者應當將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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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成偉表示,新的法案實際上加強了對錄音制品的集體管理權,拿翻唱來說,在規定的期限之外用于商業用途,需要向音樂著作權協會繳納使用費。而這個使用費是音著協與版權人協商後分配,與使用人無關。不過,趙成偉表示,這也有一些隱患,比如增加了版權人與音著協產生糾紛的可能,因為一些情況下,兩者的地位並不平等。(法制晚報 )tvb now,tvbnow,bttvb& w- Z; B& L3 N k; e, L)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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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新草案不是一錘定音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y5 q* o* l, r* ?& w
對于一些藝人的擔心,受訪的法律界人士均表示,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非最終的法律條文,也有可能會根據公眾的建議和意見進行改動。5 e" p ^; ~8 p
/ v: u' g3 h9 f. a& v/ @ 比如,新草案“第四十八條明確指出了使用的條件:首先,需要向國家備案;其次,需要注明出處和實際作者;第三,使用後需要向版權所有者支付費用。因此,法律專家認為國內的音樂人們不用太過緊張,只要監督執行到位,對于音樂人的版權會有所保障。
Q+ O" Z, d/ h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C1 U. Q7 y/ |; q+ Y) k- _ 前天下午,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已經了解到音樂界對草案的一些質疑,“我們還是希望低下頭來,多聽聽大家的聲音。”該負責人表示,4月中下旬左右會就此事給公眾一個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