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湖南省司法廳原副廳長、省監獄管理局原局長、黨委書記劉萬清涉嫌受賄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劉萬清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被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其受賄犯罪所得及其他違法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700余萬元,上繳國庫。(三湘都市報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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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貪官,他涉案前的身份是監獄局長,也就是說,他每天都在接受“警示教育”。按說,他在利益誘惑面前應“立場堅定”或者“旗幟鮮明”。然而,他也倒下了,這給我們又上了一課——“警示教育”也不是萬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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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少單位每年都有三五次“必修課”,就是對官員進行“警示教育”,並且還讓官員到監獄進行現場教育。這樣的“警示教育”也許在短時間內還有震懾作用,但時間一長一些官員也就麻木了。劉萬清這位昔日的監獄局長,他每天都在接受“警示教育”,他咋還敢收受上千萬元的賄賂呢?這就說明,我們在懲治官員貪腐上,不能完全依賴于“警示教育”,而忽視了制度建設、監督管理等硬性手段,如果我們一味強調“警示教育”,而輕視了監督,這反而讓一些貪官鑽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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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些地區對官員“警示教育”強化,制度管理弱化看,主要原因:一是把“警示教育”當做“面子工程”,是做給上面看的,所以,現在不少地區都建立了“警示教育基地”,表面上看對幹部的違紀教育重視的,但效果如何卻不考慮;二是制度建設上弱化也說明了我們在預防官員腐敗問題上還沒有動真碰硬,還是在做花拳繡腿的功夫;三是“警示教育”喊得多,監督少,也說明了我們有些地方官員推卸責任,上面查起責任來,也都說——廉政建設教育年年搞,出了問題是他個人的素質、品行問題。所以,“警示教育”也是推卸責任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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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 l9 z2 o9 q3 @* \* u" ?' [5.39.217.77:8898劉萬清天天接受“警示教育”還敢受賄,對我們各級紀委來說,是一面鏡子,我們在預防官員腐敗上,不能完全依賴于“警示教育”,當然教育是需要的,但不是萬能的,更不能拿“警示教育”作為預防官員違紀違法的完全手段,這反而害了我們的官員,還是教育與監督雙管齊下的為好。(徐志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