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会法令违宪?
+ |+ K) x& I& w/ i9 e4 v( l
. A3 A# V" t8 k( G6 C# V5 _; o) ?tvb now,tvbnow,bttvb为何大马政府总是以增进人民自由为名,制定侵犯自由的法令呢?除了1960年内安法令外,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就是另一个例子。tvb now,tvbnow,bttvb: G+ i. i3 ?: C0 c/ \# P
我无法相信我国独立54年后,在21世纪的第11年里,提出这法案的领袖竟然形容这法案为「政府对于人民集会权利法令的转型」。, I0 e( K9 T7 ?: A2 S8 Z' J
赋予基本自由的联邦宪法第二章中的第10(1)(b)规定「所有人民有权利在不持武器下,进行和平集会」。举行集会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因此,国会才可能会为了「安全」及「秩序」制定限制这种自由的法令。但也有判例法规定国会制定的限制必须「合理」。
# y& \ ?; ]; X) Z, e0 T因此,国会不能禁止人民享有这种自由。集会的自由也与行动自由、言论自由、立社自由及宗教自由息息相关。
U' C& @# b! |tvb now,tvbnow,bttvb这法案含有「他人的利益、权利及自由」的概念。因此,政府与人民对于社会自由的拉扯战延伸到他人的权利,也延伸到最古老的政治理念,即分而治之。
: U: }! T' H) H# g1 e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我认为一项法令若是为了让A国民及其朋友实行他们举行集会的权利,那他们能否举行集会不应与X国民及其朋友的权利有关。赋予基本自由的宪法第二章中并没有提及不同群体的国民之间的冲突。因此,我认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中的「他人利益、权益及自由」概念是违宪的。% H; G7 m0 z4 i( m8 ^
法律草拟人员有意授予警方在该法案第15条下进行更严厉管制及限制,将完全扼杀举行集会的自由。& A" f7 T _7 o+ Q# {! \
这法案提及一种我相信现有法律没有提及的一种集会方式,即「街头示威」。第13条将这种集会方式定义为「为了反对或支持某个或多项事物而在某个特定地点集合,并游行。」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V6 s3 l4 f4 b, h. W% h
而街头示威在该法案的第4(1)条下被禁止。而目前只要警方在警察法令第27(2)条下发出准证,「街头示威」还是合法的。因此,这法案的「改革」禁止集会是在开倒车。
- p! l8 S8 E$ ?6 gtvb now,tvbnow,bttvb这是违宪的。这法案下,集会只要不是「街头示威」,就能受批准吗?是的。那被允许举行的「集会」是怎样的呢?
7 V4 `* b9 V3 Q: n/ E# R3 v9 I法案的第4章有11个条文列明警方批准举行集会的条件。首先,必须在30天前预先通知警方。这就是说不能临时举行集会。法案中还列明了12个「禁止集会」的地方,这些地方50米以外的地区也不能举行集会。# m. K! J Q/ q7 A: U& h N/ Z5 t3 e
这法案可不可行,最好的检验方式就是看净选盟及兴权会游行在这法案下是否被允许就知道了。显然的,这两个集会将被认为为「街头示威」而不被批准的。政府表示这法案能改革现有法令以增进政治空间,而我们却无法从中找到这样的要素。tvb now,tvbnow,bttvb& p, m# j# x' [- J# f% p
国会为何能以「安全「及「秩序」为名制定这样的法令令人费解。我们的领袖真的那么无知吗?他们难道不了解真实的情况吗?0 Y; i/ ~* ?7 @+ W( e- j
我呼吁全部爱好和平的大马人立即联络他们的议员,表示反对这糟糕的法案。政府也必须撤销这法案。我也希望律师公会能反对这侵犯我们的宪法权的法案。 |